长沙市雷锋中学章程核准书

05.12.2016  21:07

长沙市雷锋中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湖南省中小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校务委员会审定并报我局核准的《长沙市雷锋中学章程》,经长沙市中小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市教育局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学校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长沙市教育局

2016年12月1日

长沙市雷锋学校章程

序 言

学校始创于1951年,原名荷叶坝小学,1954年扩建为完全小学,1956年雷锋在这里毕业。为纪念雷锋同志,更好地弘扬雷锋精神,经上级批准,1967年更名为“雷锋学校”,同年创办初中;1998年与望城七中合并发展成为完全中学,2008年成为长沙市教育局直属中学,并更名为“长沙市雷锋学校”。

2004年确认为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学校先后被评为全国“学雷锋先进集体”、湖南省“学雷锋教育基地”、长沙市“学雷锋最佳集体”、“全国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全国科技教育实验基地”、“湖南省科技活动先进单位”、“湖南省青少年科技活动示范基地”、“湖南省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等。

学校坚持“用雷锋精神兴校育人”的办学理念,以办人民满意的学校为价值追求,不断积淀以雷锋精神为主题的校园文化,逐步形成了“奋力拼搏,追求卓越”的校园精神,努力朝着“高质量,有特色的三湘名校”办学目标迈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长沙市雷锋学校,英文表述为 Changsha Leifeng School 。

第三条 学校住所为长沙市高新区雷锋街道正兴路197号。

第四条 学校官方网址为http://www.leifengzx.com。

第五条 学校由长沙市人民政府举办,主管单位是长沙市教育局,经批准登记,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 学校是一所实施初中三年、高中三年教育的全日制完全中学。

第七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制订3—5年发展规划,各职能部门根据发展规划及各部门的工作情况制订学期工作计划并负责计划的落实。

第八条 学校坚持“用雷锋精神兴校育人”的办学理念,实现“办学规范化、管理优质化、德育特色化、课堂高效化”总体目标,努力办党和人民满意的教育。坚持改革领先,实践现代教育,把学校建成具有自主办学、自我评估和自我发展能力的湖南省现代化示范性中学。

第九条 学校的培养目标是以“雷锋精神”为核心,着力培养“文明朴实、乐于助人、感恩奉献、责任坚毅”的“雷锋式”学生,让学生主动地学习,健康快乐成长,为学生的终生发展、幸福人生奠基;着力培养一支无私奉献、大爱无疆、儒雅睿智的雷锋式教职工队伍。

第十条 校训是“学雷锋 做传人”。

第十一条 校风是“团结 务实 勤奋 创新”。

学风是“博学 慎思 求真 向上”。

教风是“笃志 崇德 勤勉 精业”。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校长、副校长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组织程序任命。

第十三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组织制订并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制订年度工作计划;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管理学校事务,全面主持学校的教育、教学、艺术、体育、卫生、安全、后勤等工作,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聘任中层干部和教职工,维护学校秩序;

(六)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委员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七)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八)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成员由校长、党委书记、副校长、纪委书记、部门正副职、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和其它方面代表人员组成。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它规章制度等重大事项,是校长主持下的决策机构。

第十五条 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全面负责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学校党委接受上级党委领导,按《中国共产党章程》依法开展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引导监督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确保正确办学方向;

(二)参与讨论决定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财务预决算和教学科研、招生录取、基本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负责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的教育培养和选拔任用,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参与讨论决定人才工作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各类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对教职工聘用考评、职称评审等提出意见;

(五)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做好思想整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完善学校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扩大党内基层民主,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七)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氛围;

(八)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九)履行党章党规及上级党委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加强对学校的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它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它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 属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审议决定的事项,必须进行表决。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 2/3 以上教职工大会代表出席,经应到会正式代表过半数同意,表决方可有效。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八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建立工会组织,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校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下,与学校行政紧密合作,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委员会委员根据民主原则,由工会成员选举产生。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委员会代行其职责。

学校工会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工作,贯彻执行教代会的决议,承担教代会闭会期间工作机构的有关工作;

(二)关心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学校党政领导反映教职工的诉求和意见;

(三)关心教职工业余精神生活,积极开展有益于身体健康的文体活动;

(四)履行监督职能,推进学校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五)开展女教职工工作,提高广大女教职工的整体素质,依法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六)加强工会自身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健全工会各级机构,依法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充分发挥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作用;

(七)完成党组织和上级工会交给的其它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学风端正、教学水平高、热爱并关心学生、具有履职能力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成员通过公开公正的遴选方式产生。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规范学校教育科研的发展方向,对整个学校的教育管理、课堂教学、教学质量、教育科研等方面提供意见;

(二)承担研究和发展的职能,对学校的现状和发展提出前瞻性的意见,供校长决策时参考;

(三)制定学校的科研计划和科研管理制度;

(四)审定学校教师的课题,评审教师的科研成果,积极做好优秀成果的推荐工作;

(五)参与教师职评、年度考核及绩效工作考核等工作;

(六)讨论由校长委托的其它教学事宜,并提供咨询意见;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团委会、学生会等学生自主管理组织。学生在校内可按有关规定组织各类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社团组织。

第二十一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督导部门的督导评估;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学校接受学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监督,听取意见,自觉规范办学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管理需要,设置相关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学校管理职能。职能部门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工作人员按岗定员。部门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根据需要也可采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机制选拔任用。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施以德育为特色、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素质教育,加强雷锋精神的宣传和教育,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规划、领导学校的德育工作。日常德育工作由教育处具体负责,落实到年级组、班级的具体工作中。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组织本年级的教育教学活动,协调教师分工与管理,协助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针对时代特点与学生实际并结合雷锋精神的实质,不断调整和充实德育内容,改进德育工作的方式方法,提高德育工作的针对性、主动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置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学校课程三级课程体系,进一步强化德育特色。充分利用学校德育资源,开发特色德育课程,实现德育在各学科教学中的有机渗透。

第二十八条 学校制定教学常规制度和教学检查制度,保障教育教学的质量。教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教学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学业评价管理制度,对学校课程与学生进行管理和评价。

第三十条 学校加强教学科研工作,促进教育教学改革,由教研室具体指导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大力提倡和积极推广应用现代教育技术。

第三十二条 学校加强体育工作,增强学生身体素质。组建体育社团,锻炼学生体魄,增强体育锻炼和浓厚竞赛氛围。

第三十三条 学校加强艺术教育,通过多种途径积极开展各种艺术活动。创办优秀艺术社团,挖掘学生艺术潜力,激发与培养学生艺术素养。

第三十四条 学校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教职工应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进行教学。

第四章 学生

第三十五条 凡在本校就读并按有关规定取得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即为本校学生。学校按照《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养成良好品行;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四)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生必须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的校规校纪。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满足学生的发展需求,鼓励学生个性发展。

第四十条 学校对寄宿学生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寄宿生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它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奖学金,免除学杂费、餐费等资助。

第四十三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校规、校纪或有关法律、法规的学生,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行学生申诉制度,学生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学校处罚决定后提出申诉。学校学生提出申诉,由教育处调解,如不服,可向上一级教育部门进一步提出申诉。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是学校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简称。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要的条件和机会;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它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它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履行以下义务:

(一)学校的教职工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教职工应增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意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为学生发展、学校发展服务;

(二)学校教职工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增强实施素质教育的自觉性;

(三) 学校教职工要认真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习活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敬业爱生。学校教职工要与学生平等相处,尊重学生人格,因材施教,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学校教职工要有宽广厚实的业务知识和终身学习的自觉性,掌握必要的现代教育技术手段;

(五)学校教职工要遵循教育规律,积极参与教育教学科研。加强校本教研与培训,进一步强化教职工新课程理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校按发展的需要设置岗位,配备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和岗位责任制。学校实行“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岗位竞争、合理流动的机制。

第五十条 深化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深化教职工聘任、岗位竞争机制,形成教职工绩效考核与绩效津补贴相结合的事业发展激励机制。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按聘用合同制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纳入目标奖考核、扣发奖金、扣发工资、暂停晋级、缓聘、解聘等处理。对严重违纪者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申诉制度,教职工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学校处罚决定后提出申诉。学校教职工提出申诉,由工会调解,如不服,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提出申诉。

第六章 经费、资产、后勤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补助收入和事业收入。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严格规范财务管理行为,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九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六十条 学校后勤管理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教育教学的有力保障。

第六十一条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建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教育教学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等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教育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在家庭教育方面有较好成效并热心公益活动的家长,选举成立学校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和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设想、措施,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五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文明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街道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街道,开发街道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街道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靠街道、派出所、城管、交警等部门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八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九条 校徽是以雷锋拼音首字母“LF”为主要设计元素。将飞翔的“和平鸽”、翻动的书页、朝阳以及动感向上的人文元素融合其中,从而既体现学校名称特点,又巧借“和平鸽”的“和”彰显学校“和”文化的基本特征,翻动的书页和动感的人有机结合又特出学校“教书育人”的办学宗旨。

第七十条 校旗是绘有校徽和毛体校名的红旗。

第七十一条 校歌是《雷锋学校之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设立、更改、废除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大会讨论,学校党委审议,校务委员会审定,校长签发,报市教育局核准。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讨论同意,并报长沙市教育局批准。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自长沙市教育局核准之后生效,自学校向社会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