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第十一中学章程核准书

05.12.2016  21:08

长沙市第十一中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湖南省中小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校长办公会审定并报我局核准的《长沙市第十一中学章程》,经长沙市中小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市教育局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学校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长沙市教育局

2016年12月1日

长沙市第十一中学章程

序 言

长沙市第十一中学创办于1906年,其前身为“妙高峰简易师范”,校址在长沙城南妙高峰。1953年更名为“长沙市第十一中学”,校址迁至城南中路153号。1971-1999年间,因原27中并入,在名胜古迹“天心阁”下的迴龙山开办分部。

1985年开始办音乐班和美术班,1995年被省教育厅批准为“武汉音乐学院长沙附中”,1997年成为全省8所综合高中改革实验学校之一,2006年挂牌为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自建校以来,学校始终与国家民族共命运,致力于文化的传播,人格的塑造,共培养了6万余名毕业生,前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同志曾在校学习。特别是近30年来,学校培养了5000多名艺术人才,先后成为中央美术学院、清华大学美术学院、中央音乐学院、中国音乐学院、上海音乐学院等高校的“优秀生源基地”。

长沙市第十一中学是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湖南省艺术特色学校。学校坚持以“美的教育”为育人理念,着力培养“阳光灵气、文质兼美”的学生,为全省普通高中多样化办学提供了范例,为长沙文化名城的发展提供了人才支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长沙市第十一中学,英文表述为NO.11 Middle School of Changsha。

第三条 学校住所为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中路153号,邮政编码为410007;官方网址为http://www.11edu.com,微信公众号为csssyzwx。

第四条 学校由长沙市人民政府举办,长沙市教育局主管。学校是经登记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独立承担法人责任。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举办单位依法核准学校章程,任免学校负责人,对学校资产、经费、学校办学活动等提供指导、监督和评估。同时为学校提供经费支持,支持学校法人自主地位,提供不受干扰的良好育人环境。

第六条 学校全面推进“美的教育”,坚持“德育”的核心地位,坚持课堂教学改革,坚持艺术特色办学,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强教育科研,加强学校管理,创办省内一流、全国知名的以艺术教育为特色的示范性高中。

第七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艺术立校、追求卓越、和谐发展”的办学理念。

第八条 学校校训为公、勇、勤、朴。

第九条 学校校风为文明、团结、务实、进取。

第十条 学校教风为敬业、爱生、求精、创新。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完成初中和高中学历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提升质量的要求,定期制订五年发展规划,并建立健全规划执行的督查和评估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法律顾问制度等,保障学校健康发展。

第二章 学校职能与任务

第十四条 学校行使以下职能:

(一)以人才培养为根本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二)进行教改科研活动;

(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四)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八)开展国际学术交流;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十五条 学校承担以下任务:

(一)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为学生终身的发展奠定品德、学力、身心等素养基础,培养“阳光灵气、文质兼美”的学生;

(二)保障师生在校权益,维护师生在校利益;

(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完成招生任务,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招生;

(四)建立优秀的教师队伍,促进教职工发展;

(五)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七)遵守法律法规,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全面主持学校工作;中国共产党长沙市第十一中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下同)发挥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下设中国共产党长沙市第十一中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发挥纪律监督作用。学校工作坚决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管理,专家治学”。

第十七条 学校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主持召开校务委员会,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委员会审议重大事项并做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组织领导;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十一)校长依法享有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由现任校级领导组成,校长担任校务委员会主任。校务委员会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根据会议需要,可召集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审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是校长主持下的决策机构。

学校定期举行行政会,行政会隶属校务委员会。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全面负责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把握学校的发展方向,参与决定重大事项并监督实施,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学校党委接受上级党委领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引导监督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确保学校正确办学方向;

(二)参与讨论决定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财务预决算和教学科研、招生录取、基本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负责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的教育培养和选拔使用,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参与讨论决定人才工作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各类人才引进、培养、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对教职工聘用考评、职称评审等提出意见;

(五)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形成良好的学风、教风、校风;

(六)完善学校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党组织,扩大党内基层民主,严格组织党内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服务管理工作;

(七)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环境;

(八)领导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九)履行党章党规及上级党委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学校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对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订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属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审议决定的事项必须进行表决,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代表出席,经应到会正式代表过半数同意,表决方可有效。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代行其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建立工会组织。在学校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下,依照《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学校工会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组织工作,贯彻执行教代会的决议,承担教代会闭会期间工作机构的有关工作;

(二)关心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学校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三)关心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发挥工会宣传阵地和活动室的作用,积极组织和开展有益于身体健康的文体活动;

(四)履行好监督职能,为搞好学校校务公开发挥积极的作用;

(五)提高广大女教职工的整体素质,依法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工会自身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健全工会各级机构,遵守和健全工会各项工作和会议制度及工会换届选举工作。依法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充分发挥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作用;

(七)完成党组织和上级工会交给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由学风端正、教学水平高、热爱并关心学生、具有履职能力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人数为单数,一般为15人左右,成员通过公开公正的遴选方式产生。学术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两名,分管教学的校级领导应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教师职称的初评工作,负责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推荐;

(二)审议学校发展的重要科研课题,对课程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等进行研究与论证,提出相关意见或建议;

(三)指导建立并完善学校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解决方案;

(四)讨论校长委托的其他教学事宜,并提出咨询意见。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编制部门要求设置常设内部机构,根据学校发展需要设立有关职能主管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学校管理职能,实行分级管理。职能部门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工作人员按岗设定。职能部门副主任按照干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根据需要也可以采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机制选拔任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成立共青团组织,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章程开展活动,同时接受上级团组织的领导。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围绕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关注学生核心素养,关心学生发展。坚持全员德育原则,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建立德育课程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和信仰教育,积极引导学生正确行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自觉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学校实施德育项目化管理,开设人生规划课程,实行学生成长导师制,培养“阳光灵气、文质兼美”的学生。

第二十七条 学校注重学生自主管理,成立长沙市第十一中学学生会,教育处指导学生会开展工作。对事关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学校通过学生会向学生征集意见。学生会每年改选一次。学生代表大会和学校团组织的团员代表大会同时召开,团员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向学校提交的有关学校管理的议案,学校需做出回应。学校关注特殊学生的发展,成立学生发展矫治委员会,由教育处、老师、家长、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学生问题的处理和问题学生的矫治帮扶。

第二十八条 学校加强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将学生社团建设成为学生个性发展的阵地,为社团活动提供设施与场地,支持社团建设和发展。学校定期对学生社团进行检查与考核。学生参加校内相关社团,以自愿为原则,自觉遵守管理规定。各学生社团要依据本章程制定本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活动计划等。

第二十九条 学校管理重心下移,在年级组实行年级领导小组负责制。年级领导小组由联系年级的中层干部、年级组长、党支部书记、工会小组长等4人组成,在学校指导下负责本年级的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教研组——备课组教学管理体系。教研组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备课组接受年级工作领导小组和教研组的双重领导,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三十一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提高课堂教学效益为目的,积极进行以“学案导学”为核心的生态生本课堂模式改革,以建设智慧校园为目标,以实现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信息化为抓手,开展信息教育和信息管理工作,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二条 学校坚持学术立校,支持鼓励教师围绕教育教学中心,立足自身实际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促进自身专业发展。学校对教职工开展教育科研实行奖励制度。学校教科室负责教育科研和教师发展工作,组织教育教学研究,培训发展教师。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提高学生自主合作探究的能力,改变学生的学习方式,提高教学质量。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习惯。

第三十四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以艺术为核心的校本课程体系,形成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学校课程体系。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重点探索在基础性课程中引入选修性课程和研究性课程,积极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信息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严格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开展健康教育,增强学生体质。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培养学生的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第三十六条 艺术教育是学校的办学特色,充分挖掘各种资源,研发适应学生专业发展和素质发展的艺术校本课程,实现“让每个学生有一门艺术特长”的艺术素养培养目标。同时,学校建设高标准的实验室、艺术学科教室、体育学科教室和心理咨询中心。学校支持鼓励体育、艺术等工作开展,鼓励学生发展特长,大力培养学科竞赛、交响乐团、合唱、民乐、舞蹈、美术等方面的人才。

第三十七条 加强美术和音乐特色学科建设,鼓励、支持艺术教师专业发展,提高专业教师的综合素养,锻造教学素质过硬、专业水平扎实的美术师资队伍。

第三十八条 学校努力探索艺术教育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办学方向,打造小学、初中、高中、大学为一体的艺术素养培养体系。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九条 凡在本校就读并按有关规定取得本校学籍的学生,即为本校学生。学校按规定管理和转移学生学籍。

第四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发展矫治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主管理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成长手册。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学校贯彻落实高中学生留级制度。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的权利;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待遇;

(四)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五)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六)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七)参加省、市、校级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八)教职工如有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对所受处理或处分不服的,可按规定享有申诉权;

(九)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教职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四)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教师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用)制。教职员工必须履行劳动合同,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条 学校定期对教职工进行工作考核,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制订教师专业发展、实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学校在执行国家政策的基础上,建立岗位晋升和职称评定办法。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保障机制,成立校内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受和处理教职工申诉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校贯彻落实离退休制度,落实国家有关离退休政策。

第七章 学校经费、资产、后勤和安全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学校依法向上级部门提供年度预算计划,经批准后严格按预算批复执行。

第五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财经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自觉接受上级财务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五十六条 学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平衡收支,有效安排、合理使用经费。杜绝一切乱收费行为。

第五十七条 加强校园校舍、教育教学设施的日常管理,落实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定期、及时检修维护各类设施设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该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学校成立长沙市教育基金会市十一中学办事处。依据《长沙市第十一中学基金会章程》管理使用好教育基金。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切实落实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建立安全工作委员会和工作队伍,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高效规范的学校安全工作网络体系,保证学校安全工作所需人、财、物并合理配置。强化人防、物防、技防手段,定期开展自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德育、艺术、法制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三条 建立健全学校、年级、班级三级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的办学目标、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的制定,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日常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学校教职员工给予监督和评议,向学校反馈家长的意见和要求;

(四)对学校工作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家长委员会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与、配合学校举行的重大教育活动,协助学校加强科学管理。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学校教育教学、学生课外活动指导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协同校方做好学生及其家长工作;

(二)倾听和收集家长对学校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及时反馈给学校领导或有关教师,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三)充分挖掘各种社会资源,为学生综合素质的发展提供条件;

(四)组织家长对学校工作进行评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四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开放学校运动场地和艺术设施设备为社区服务。同时,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靠街道、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七条 充分利用学校优质教育资源,发挥“品牌效应”,积极吸引社会力量合作办学。重视与省内外兄弟学校建立多种形式的教育合作关系,寻求优质教育教学资源的共建共享。加强国际间的文化教育交流,加快学校国际化进程,积极探索国际文化交流的有效途径与方式。

第九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六十八条 校徽为圆形徽章,主体采用长沙市第十一中学“11Z”的艺术字造型,整体上既像一只展翅的大鹏,寓意学校将在基础教育的天地里展翅翱翔;又像一支精致典雅的玫瑰,取“花美”之意契合学校“用美的教育点亮学生美的人生”的教育理念。“Z”造型使用蓝色,蓝色寓意宁静和智慧,是11中文化班的象征。“Z”既是大鹏的主体,也是玫瑰的花瓣,象征文化班是学校发展的基础。“11”造型使用红色,红色寓意奔放和激情,分别是十一中音乐班、美术班的象征。“11”既是大鹏展开的双翅,也是玫瑰的雌雄花蕊,象征十一中以艺术特色立校,定将引领学校腾飞,不断创造辉煌。

第六十九条 校旗为红底黄字,中间为校徽和著名书法家史穆题写的“长沙市第十一中学”。

第七十条 学校校歌为《拥抱明天的辉煌》,由郭天柱、胡慧琪、罗彦伟、梁国益作词,孟勇谱曲。

第七十一条 每年公历5月16日为学校校庆日。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学校党委审核,校务委员会审定,校长签发并报长沙市教育局核准实施。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为学校依法办学的基本准则。学校按照本章程制订和修改校内各项规章制度。校内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四条 当本章程涉及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可由校长提议,经过校务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启动本章程修改程序。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自长沙市教育局核准之后生效,自学校向社会公布之日实施。

许达哲: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落脚点在于增进民生福祉
     原标题:许达哲主持召开推进高质量发科学技术厅
中国(长沙)网络安全·智能制造大会开幕
     2018中国(长沙)网络安全·智能科学技术厅
杜家毫人民日报撰文: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根本遵循
     内容提要:习近平同志关于扶贫工作的科学技术厅
童旭东到湖南大学调研
         11月15日上科学技术厅
杜家毫主持召开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杜家毫主持召开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科学技术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