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第二十一中学章程核准书

05.12.2016  21:08

长沙市第二十一中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湖南省中小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学校行政会审定并报我局核准的《长沙市第二十一中学章程》,经长沙市中小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市教育局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学校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长沙市教育局

2016年12月1日

长沙市第二十一中学章程

序 言

长沙市第二十一中学是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创建于1957年,原址为长沙南门外扫把塘,1960年迁至赤岗冲,1961年正式确定办学地址为长沙市雨花亭,初为全日制初级中学,后逐渐发展成为长沙市一所颇具影响的全日制完全中学。

学校是湖南省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先进单位、湖南省文明卫生单位、湖南省安全文明单位、长沙市学雷锋十佳先进单位、长沙市文明标兵单位等。学校先后三次以优异成绩通过湖南省政府督导评估,获得社会广泛好评。

学校始终秉承“雅、朴、仁、和”的校训,坚持“办适合的教育,育负责的公民”的办学理念,致力于培养负责任的公民,注重培养学生核心素养,着力打造“校园美,校风好,管理严,质量好,有特色”的现代化精品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校管理,促进学校内涵发展,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长沙市第二十一中学,英文表述为 NO.21 Middle School of Changsha。

第三条 学校住所为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610号;邮政编码为410007;官方网址为 http://www.cs21.com.cn;官方微信号为:hncs21z。

第四条 学校由长沙市教育局主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施初高中教育的全日制完全中学。

第五条 学校招生对象为应届初三和小学六年级毕业生,办学规模为长沙市教育局核定的班额和人数。

第六条 学校办学思路是贯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规划为先导、以队伍为根本、以质量为核心、以课堂为重点、以文化为依托、以管理为抓手、以法治为保障,促进学校内涵发展,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中学生,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七条 学校办学精神是自强不息、敢为人先、艰苦创业、追求卓越。

第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党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聘请律师作为学校法律顾问,为学校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五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副校长受校长委托分管学校某方面的工作,对校长负责。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权:

(一)按照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

(二)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制度、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行政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高教职工幸福指数;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十一)行使法律法规及上级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学校行政会是学校议事决策机构,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是校长行使权力的基本组织形式。行政会成员由校长、党委书记、副校长、纪委书记、中层干部及年级组长等组成,行政会在校长主持下,讨论学校重要事项。根据会议需要,可召集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审定。校长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所讨论的问题作出决策。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全面负责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学校党委接受上级党委领导,按《中国共产党章程》依法开展活动。

学校党委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参与学校的重大改革与发展规划及措施、基本建设、经费管理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校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学校教育、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负责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的培养和选拔任用,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参与讨论决定人才工作政策、措施,协助做好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对教职工聘用考评、职称评审等提出意见,协助校长做好教师队伍建设;

(五)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德育工作融入学生日常学习生活。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完善学校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扩大党内基层民主,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七)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氛围;

(八)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工作;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履行党章党规及上级党委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实行党委会集体研究制度。参加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2/3,经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并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党委发挥监督保障作用。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党委会必须有完整记录,并按有关规定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加强对学校的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和中层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属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审议决定的事项必须进行表决,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 2/3 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大会,经应到会正式代表过半数同意,表决方可有效。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八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建立工会组织,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校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下,与学校行政紧密合作,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委员会委员根据民主原则,由工会成员选举产生。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委员会代行其职责。

学校工会有以下职权:

(一)负责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工作,贯彻执行教代会的决议,承担教代会闭会期间工作机构的有关工作;

(二)关心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学校党政领导反映教职工的诉求和意见;

(三)关心教职工业余精神生活,积极开展有益于身体健康的文体活动;

(四)履行监督职能,推进学校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五)开展女教职工工作,提高广大女教职工的整体素质,依法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六)加强工会自身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健全工会各级机构,依法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充分发挥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作用;

(七)完成党组织和上级工会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校不同学科的中学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学风端正、公正履职的人员组成。成员通过公开公正的遴选方式产生,人数为单数,一般13名左右。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学校分管教学和人事工作的校级领导为学术委员会的当然委员。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职称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编制部门要求设立常设内设机构,根据学校发展需要设立相关职能主管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学校管理职能,实行分级管理。各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职能部门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根据需要也可采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机制选拔任用。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中心工作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要服务于教育教学工作。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立德树人,注重学生核心素养培养,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办学水平。

第二十三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理念,不断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以“爱与责任”教育为重点,注重德育工作的系统性、阶段性和实效性。根据不同年级学生的成长特点,构建阶段德育目标、内容体系,逐步实现育人目标。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重视体验式实践教育。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育处、年级组、班主任三级学生德育管理网络,年级管理团队由联点中层干部、年级组长、支部书记(党小组长)组成,各司其责,功能互补。

第二十五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是班级的组织者、管理者和指导者,负责协调各科老师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学生家庭、社会的联系,落实各项教育计划。

第二十六条 学校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利用国旗下讲话、晨会、班会、学生团校党校,对学生进行生命教育、公民教育、民族精神教育、法制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廉洁教育等,积极引导学生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十七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确保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学校结合实际制定课程计划,彰显桥牌课、国学课、手工DIY课和航模课等特色,注重教育教学效果,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第二十八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开展教学活动,提高教学效益。以课堂为重点,坚持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九条 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提高学生自主合作探究的能力,改变学生学习方式,提高教学质量。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习惯。

第三十条 教研组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第三十一条 备课组接受年级组和教研组的双重领导,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三十二条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三十三条 教务处是学校教学工作职能部门。严格执行学校课程计划,加强教学常规管理,完成各项教学任务,完善教学质量评估体系。加强教研组、备课组建设,充分发挥集体备课的作用。做好全校师生的教科书、教学参考书等的征订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课堂管理制度,保障师生教、学权益。定期开展主体性的教学研究活动,聚焦课堂教学,优化课堂教学,改变学生学习方式,减轻学生负担,提高教学质量,建设高效课堂。定期组织教师的公开教学活动及评比活动等,提高教学水平。不定期召开师生座谈会,听取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及时具体地解决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十五条 教学科研是推动学校教育改革,促进素质教育的重要手段。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教科研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育科研工作由教科室具体负责。学校每年组织各部门、教师个人申报和实施教育研究与实践项目,项目实行分层次目标管理模式。鼓励广大教师参与项目研究与实践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育研究工作室。选拔学校在省市有一定影响的骨干教师担任首席教师,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三十八条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校园体育节,分年级实施“大体育课间活动”。学校积极发展田径传统项目和桥牌特色项目,在课程建设、师资培养、经费保障、评价激励等方面为两个项目的发展提供支持;学校还鼓励体育老师发挥自己的体育专长,组织篮球、健美操等学生运动队,参加各类比赛。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团、队和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定期召开日常会议和定期改选,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教师推荐和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十条 学校以班级(中队)为基本单位,完善团队组织建设,形成明确的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注重学生在班队管理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开发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潜能,加强对学生干部的培训,不断提高学生自主管理水平。

第四十一条 学校学生社团是本校学生以共同或相似兴趣和爱好为基础,由本校学生自愿组织起来,按照相关条例进行活动的群众性组织,服从学校课程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学校团委的管理、监督,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志愿者队伍,制定学生志愿者团队章程,定期走进街道社区、居民区、企事业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校开设“二周四节”,丰富学校科技、体育和艺术教育。“二周”:社团展示周,开展各社团的风采展示,选拔优秀节目和社团;校外活动周,开展春、秋游活动。“四节”:科技节,围绕航模、气象、通用技术等特色,开展校内外活动;读书节,在全校开展主题活动,邀请名家讲座、举行课本剧表演、读书交流等活动,营造阅读氛围,提升阅读水平;体育节,围绕学校田径、桥牌等传统体育项目和趣味活动开展,增强学生锻炼意识,增强体质;艺术节,开展合唱、舞蹈、书法、摄影等项目比赛,提升美育水平,增强艺术修养。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按照上级要求,定期组织学生日常体检与高三毕业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校医通过校园广播站向学生宣传卫生健康知识,对班级卫生委员进行急救与卫生知识的培训。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校园室内外区域全面实施禁烟。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据《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遵循“理解、尊重、信任、接纳、保密、引导”的工作原则,加强学生心理咨询室的建设,配足配齐专职心理教师,开展日常心理辅导,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培养身心健康、和谐发展的学生。

第四章 学生

第四十六条 学生是指凡在本校就读并按有关规定取得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四十七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的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主管理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按照上级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严格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第五十条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成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依托《学生手册》的规范使用,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学生手册》。

第五十二条 学校健全全校性表彰体系,对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档案。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教育基金,奖教奖学。学校关心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给予资助。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学校建立学生校内申诉制度,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每学年学生参与不少于一次对班主任、任课教师的教学行为评价的问卷、座谈等工作,提升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主人翁意识。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五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五十七条 教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严格要求学生,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根据学生的个性指导学生的发展方向;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福利待遇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参加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学校定期对教职工进行工作考核,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的教师,以及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教职工予以批评教育或处理;

(八)教职工如有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对所受处理不服的,可按规定享有申诉权;

(九)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

学校依法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离退休教职工管理服务由学校安排专人负责。

第五十八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执行学校的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任务;

(四)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崇尚科学。努力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五)富有爱心和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隐私,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六)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引领学生成长;

(七)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得随意处分学生,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八)践行以生为本、终身学习理念,与时俱进,不断提高思想觉悟、道德修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九)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培训制度,按规定实施教师资格证定期注册制度,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六十条 学校保障教职工福利待遇,确保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长沙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学校应当做到:

(一)学校按国家及长沙市有关规定和教职工工作岗位的需要,为教职工提供符合规定的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保障教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并提供必要的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

(二)学校根据教职工从事工作岗位的要求,组织教职工接受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技能、安全生产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

(三)学校依据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每月支付教职工工资,并按本单位的规定发放绩效工资,包括各类津补贴;

(四)学校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有关福利、保险基金;

(五)学校保障教职工享有法定的各类假期;

(六)教职工在公派外出学习(培训)期间学校按规定支付教师原有基本工资,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支付奖金、各类津贴等。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考核制度,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师风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培训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校纪校规和聘用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困难教职工进行帮扶。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

第六章 学校经费、资产及后勤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537万元。学校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补助收入和事业收入。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向主管部门提出年度预算,经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七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六十八条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十九条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通用技术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七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十一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优化校园环境,建设和谐文明校园。

第七十二条 学校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疏散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七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开展救助,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五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七十六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鼓励学校探索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教育的新模式、新方法。

第七十七条 学校依据大德育课程设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提升学生的综合素养。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第七十八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出班级、年级、学校三级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第七十九条 学校加强家长学校建设,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不断完善课程内容,提升家长学校水平,努力提高家长教育能力。

第八十条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学校每年一次的教学开放日,邀请家长参与评教活动,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

第八十一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配合新雨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活动场地。

第八十二条 学校依靠东塘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社区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八十三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八十四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和国际教育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八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校徽为两个同心圆构成的圆面,外环为蓝底白字,文字为中文校名和英文校名,校徽主体是“21”图样,又形似“和”字,寓意学校培养和谐的公民、和谐发展,下方小注建校时间(1957)。整体设计形象、简洁、内涵丰富,富有强烈动感和现代意识。

校徽图案

第八十六条 校旗为蓝底白字的长方形旗帜,在旗帜的中间印有中英文校名,上下标准排列,左上角配以学校校徽。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校歌为《长沙市第二十一中学校歌》,由舒国卿作词,肖金华作曲。

第八十八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2日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学校规章制度由各部门负责制定包括教育教学、学生管理、教职工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相关活动程序、议事规则、应急管理等制度。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九十条 本章程应提交本校教代会审议讨论,然后征求本校党组织意见,经校行政会审定,校长签发,报市教育局核准。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行政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出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2/3审议通过,报长沙市教育局核准后生效实施。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由校行政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经长沙市教育局核准后生效,自学校向社会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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