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南雅中学章程核准书

05.12.2016  21:06

长沙市南雅中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湖南省中小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校务委员会审定并报我局核准的《长沙市南雅中学章程》,经长沙市中小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市教育局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学校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长沙市教育局

2016年12月1日

长沙市南雅中学章程

序 言

长沙市南雅中学初名长沙市雅礼(寄宿制)中学,是2002年在长沙市委市政府和长沙市教育局的支持下,由长沙市雅礼中学整体收购原北大附中湖南分校而创建的一所国有民办全日制完全中学。2003年,学校更名为长沙雅礼寄宿制中学。2006年学校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暂更名为长沙市南雅中学。2009年,学校正式定名为长沙市南雅中学。2012年,学校体制改革,转为国有公办学校。

学校先后获得“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基地学校”“湖南省经典诵读与规范汉字书写教育双特色学校”“湖南省优秀传统体育项目学校”“湖南省心理健康教育先进单位”“湖南省园林式单位”“湖南省生态文明示范校”“湖南省青年文明号”“长沙市文明标兵单位”“长沙市两型示范学校”等荣誉称号。

学校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秉承百年雅礼优良传统,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持“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基”的教育理念,恪守“公勤诚朴”四字校训,实施“自主教育、个性教育、开放教育”三大策略,坚持“阳光学生、智慧教师、幸福学校”的办学愿景,致力打造特色鲜明、品质卓越的省内领先、全国知名、具有国际视野的现代教育实验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适应现代教育改革与建设需要,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长沙市南雅中学

英文名称:Nanya Middle School of Changsha

第三条 学校住所地:长沙市香樟东路178号,邮政编码为410129,官方网址:http://www1.yaliedu.com、http://www.nanya.hn.cn,微信公众号id为nanyazhongxue。

第四条 学校是实施普通初中、高中学历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的六年制公办教育机构。经登记批准,学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校长为法定代表人。学校由长沙市人民政府举办,主管单位是长沙市教育局。

第五条 学校举办单位依法核准学校章程,任免学校负责人,对学校资产、经费、学校办学活动等提供指导、监督和评估。同时为学校提供经费支持,支持学校法人自主地位,提供不受干扰的良好育人环境。

第二章 学校职能与任务

第六条 学校有以下职能:

(一)以培养全面发展的人为根本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二)进行教育科学研究活动;

(三)提供相关社会服务;

(四)文化传承与创新;

(五)开展国际学术交流;

(六)在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合作办学,对合作学校进行管理指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七条 学校有以下任务: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实施素质教育,完成初中、高中学历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定基础,培养崇尚科学、追求真理、自主创新、身心俱佳的高素质现代人;

(三)加强教职工培训与管理,促进教职工专业发展,培养厚德博学、乐教善思、求是笃行的智慧教师;

(四)保障师生在校权益,维护师生在校利益;

(五)根据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招生,完成招生任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行政总负责人,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中国共产党长沙市南雅中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下同)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中国共产党长沙市南雅中学纪律委员会发挥纪律监察作用。学校工作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九条 学校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令,执行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二)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主持召开校务委员会会议,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完善岗位设置,开展行政工作,维护学校秩序,处理和决定日常事务;

(四)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五)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负责校内机构人员调配、聘任、考核等工作,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促进教职工专业发展;

(六)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负责规定范围内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管好、用好学校经费,对核定的办学经费,可以统筹使用;

(七)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八)定期向学校党委通报工作,涉及学校改革发展重大工作和“三重一大”重要事项,提请学校党委集体研究决定,拥有最后表决权;

(九)尊重教职工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团结、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企业、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建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成员由校级领导、中层干部及相关方面的人员等组成,由校长担任校务委员会主任,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是校长主持下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权是:

(一)对学校工作中的某些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完善学校管理和学生教育的建设性意见,反映教职工、学生和学校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制定、宣传学校的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协调学校、家庭、社区等社会各方面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利用各种资源为学校发展和学生培养服务;

(三)在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对学生管理、学生发展的有关事项进行协商审议,并作出相应决定;

(四)围绕学校改革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上级部门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全面负责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支持和保障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领导学校的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学校健康发展。

学校党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引导监督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确保正确办学方向;

(二)参与讨论决定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财务预决算和教学科研、招生录取、基本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负责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的教育培养和选拔任用,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参与讨论决定人才工作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各类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对教职工聘用考评、职称评审等提出意见;

(五)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完善学校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扩大党内基层民主,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七)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氛围;

(八)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九)履行党章党规及上级党委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属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审议决定的事项必须进行表决,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 2/3 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经应到会正式代表过半数同意,表决方可有效。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作为其日常工作机构代行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学术立校,建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成员由热爱教育、学风端正、教学水平高、关爱学生、具有履职能力的教师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原则上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为主,人数为单数,一般15名左右。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或校长提名,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遴选方式产生,其中一线教师不少于总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名单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代会主席团审定,达到三分之二赞成票方能通过。学术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三名,其他职务若干。学校分管教学和人事工作的校级领导为学术委员会的当然委员。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对课程建设、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等进行研究、规划、论证、督导、评议,并提供指导性意见;

(二)指导建立并完善学校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进行督导、专题研讨,提出解决方案;

(三)参与教师职称初评,特级教师和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或者其他学术荣誉称号获得者的推荐;

(四)审议并决定由三分之一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联名提出的教学发展方面的重要议题;

(五)讨论由校长委托的其他教学事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立相关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实行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常设机构设主任1名、副主任l-2名、工作人员按岗定员。职能部门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根据需要也可采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机制选拔任用。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成立工会、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活动,同时接受上级组织的领导,并根据校长授权行使相应的学校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包括规范性制度、程序性制度、评价性制度和奖惩性制度在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依法治校。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年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下年级主任、年级组长、支部书记、工会组长等组成,在学校的统一安排下负责年级组的教育教学管理。处室工作实行项目负责制,校级干部牵头,中层干部领办,各部门协同配合。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研组-备课组教学管理体制,加强学科建设,鼓励特色发展。

学校按学科设置教研组,设教研组长,领导、组织本学科教师进行学科规划与建设、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根据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学校按年级分学科建立备课组,设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开展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的理念,将德育落实到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全过程。学校坚持德育活动课程化,开发并实施自主性、个性化、开放性德育活动课程,培育具有开放理念、独立思维、鲜明个性的南雅学生。

学校实施德育项目化管理,加强班级建设,鼓励教师承担班主任工作,成为学生的成长导师,班级形成以班主任为核心,任课教师、寝室生活老师全员参与的管理体系。

班主任担负着协调本班各学科教学工作,加强学生自主管理和自我教育,开展班级特色文化建设,加强学校与家庭、社会之间的沟通等多重责任。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培训、考核、评价等制度,教育处全面负责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全面负责领导学生的思想教育、常规管理和综合实践,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二十条 学校组织成立南雅中学学生会,实行校级学生会和年级学生分会两级管理模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自主管理。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校支持、鼓励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每年定期通过学生会向学生征求意见建议。

学生会每年改选一次,改选形式为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与学校团组织的团员代表大会同时召开,以团员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名义向学校提交的有关学校管理的议案,学校需做出回应。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由目标体系、内容体系、实施体系及评价体系组成的有南雅特色的课程体系,着力培养和发展学生核心素养。

学校根据学生特点实行分层分类教学,鼓励学生个性发展,支持学生自主选择。学校教科室负责领导课程体系建设,发展教师专业能力,提高教学质量。学校教务处负责领导管理学校教学工作,做好课程安排等与教学相关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青蓝工程”“名师工程”,加强青年教师队伍和骨干教师、名师队伍建设。学校支持鼓励教师创新课堂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形成教师自己的教学风格和特色。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设高标准的学科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心理咨询室等教学活动室。学校支持鼓励体育、艺术、卫生健康等工作开展,鼓励学生特长发展,大力培养学科竞赛、科技创新、体育、艺术等拔尖创新人才。

第二十四条 学校坚持师德立身,学术立校,将教职工师德师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加强教职工思想建设、作风建设。支持鼓励教师围绕教育教学中心,立足自身实际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倡导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发挥教师的主动性,并实行奖励制度。学校教科室负责学校教育科研和教师发展工作,组织教育教学研究,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六条 教职员工的权利有: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科学研究;

(二)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三)按时获取劳动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等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重大事务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七)对不公正待遇有申诉权,教职员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和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八)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九)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十)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教职员工的义务有:

(一)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

(二)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关心每一个受教育者;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完成工作任务;

(四)履行教师劳动合同;

(五)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学习、交流活动,提高自身素质;

(六)带领学生参加有益的社会活动,及时制止学生不良行为;

(七)落实岗位职责和岗位安全职责;

(八)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用)制。教职员工必须履行劳动合同,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保障机构,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教师在职进修,接受继续教育,并按有关规定报销相关进修费用。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教师,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师工作规范,每年对教职员工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考核,对表现优秀者按照有关奖励制度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学校贯彻落实离退休制度,加强对离退休教职工的服务管理,依法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

第三十四条 凡在本校就读并按有关规定取得本校学籍的学生,即为本校学生。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根据学习需要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接受平等教育;

(二)在安全、和谐环境中生活、活动、学习;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参与学校管理,评议教师和学校工作;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助学金;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可向学校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依法依规自主组建学生社团,在学校团委的社团管理和指导下,开展社团活动,聘请社团指导老师;

(八)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遵守中学生守则、行为规范及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珍视国家荣誉,维护集体利益,树立良好的南雅学生形象;

(二)正确处理人际关系。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孝敬父母,善心善行,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公益劳动、社会实践活动;

(四)及时转达学校与家长联系的各种文件、报告和通知;

(五)知荣辱,明是非,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六)按照上级批复的有关文件按期缴纳相关费用;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的学分,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和学生考核评价机制。学校按规定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和奖励,按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

第四十条 学校对贫困学生实行资助制度,确保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主动与家庭、社会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课堂教育、环境熏陶、社会实践、劳动锻炼、班队活动相融互补的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的格局。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等各类教育基地,聘请校外学生辅导员、兼职教师,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建立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发挥好家长委员会支持学校工作的积极作用。

完善家长委员会制度和流程管理,通过举办家长学校、家长会,组织校园开放日活动、家长接待日活动、家访等形式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改进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教育、桥梁、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靠注册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出所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八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补助收入和事业收入。学校登记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5409万元,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包括调拨、转让、变卖、报损、报废),应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四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艺术中心、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房、通用技术教室、学生公寓、教师公寓等功能用房、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九章 校徽、校歌、校旗、校庆日

第四十九条 学校继承和发展雅礼中学校徽、校歌、校旗等校园文化。校徽为同心圆形徽章,底色是“雅礼蓝”,代表宽广深邃、海纳百川,象征培育师生阳光、宽广、包容的胸怀和气度。主体使用小篆体变形的“南雅”,同时象形“幸福”二字,象征南雅传承和创新中华传统文化,着力培育和构建幸福学校。数字“2002”代表学校创办的年份,象征师生不忘创业艰辛。英文“Nanya Middle School”表明南雅中学圆融中西、走向世界的开放姿态。外环下方校训“公勤诚朴”,表明了南雅学子始终将校训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信念。

校徽图案:

学校校歌沿用《雅礼中学校歌》,由周铁山作词,佚名谱曲。

学校校旗为蓝色旗帜上,隶书白色字体“长沙市南雅中学”。

校庆日:9月29日。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征求学校党委意见后,经校务委员会审定,由校长签发,报市教育局核准。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的基本准则。学校按照本章程制定或修改校内各项规章制度。校内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五十二条 当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学校的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发生重大变化时,可由校长提议,经校务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长沙市教育局核准之后生效,自学校向社会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