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重申乡镇政府不得举借债务

02.03.2015  17:50

  中新网长沙3月2日电 (记者 刘柱)湖南省财政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石建辉2日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为防止乡镇发生新的债务,新修订的《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下称“条例》" >新《条例》”)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举借债务或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记者从当日的发布会上获悉,新《条例》共7章43条,对乡镇基本支出保障、预决算管理、资金监管、资产债务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新《条例》已于2015年3月1日开始实施。

  石建辉介绍,新《条例》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各级地方政府对乡镇政府基本支出需要的保障责任,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乡镇基本财力保障责任;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也应当按照其职责履行相应的保障责任;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镇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落实保障资金,不断提高保障水平。

  新《条例》对乡镇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监督等环节进行了全面规范,规定乡镇政府所有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强化全口径预算管理。

  “明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石建辉表示,新《条例》规定应当在乡镇人大会议召开前,将预决算草案分送代表,以保证代表有足够的审查时间。

  石建辉特别强调,新《条例》关于在乡镇人大会议期间应当成立预算审查小组的规定,是湖南探索强化乡镇人大预算监督职能的创新举措。

  同时,新《条例》赋予了乡镇对各级政府安排用于乡镇的各类财政资金实施监管的职权。对于基本支出,乡镇财政机构应当按照预算,严格财务核算。对于乡镇区域内实施且由乡镇管理的项目资金,乡镇财政机构应当全过程参与监管;对于乡镇区域内实施但由上级管理的项目资金,乡镇财政机构应当协助监管。对于补贴类资金,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开补助政策,核实补助信息,确保补贴发放安全、及时、准确。

  此外,新《条例》还首次规定,乡镇内未确定权属的林场、水库、学校等资产,应当明晰产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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