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3月1日颁布实施

02.03.2015  19:38

  修订后新的《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5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3月2日上午,湖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条例》相关情况进行了介绍。

  湖南省财政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石建辉在发布会上对《条例》进行了解读。湖南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郭秀宏,湖南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欧阳煌在会上回答了记者提问。湖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委对外宣传办公室主任周湘主持了新闻发布会。

  新修订的《条例》共7章43条,对乡镇基本支出保障、预决算管理、资金监管、资产债务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明确各级责任,构建乡镇基本支出保障机制

  针对我省部分乡镇基本支出保障不足、运转困难的实际情况,修订后的《条例》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各级地方政府对乡镇政府基本支出需要的保障责任。修订后的《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乡镇基本财力保障责任。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也应当按照其职责履行相应的保障责任。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镇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落实保障资金,不断提高保障水平。

  二、全面规范公开透明,加强乡镇财政预算管理

  修订后的《条例》以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乡镇预算管理制度为目标,对乡镇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监督等环节进行了全面规范。按照现代财政制度要求,修订后的《条例》规定乡镇政府所有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强化了全口径预算管理。为增强预算约束力,修订后的《条例》还明确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为保障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审查、批准和监督的权利,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应当在乡镇人大会议召开前,将预决算草案分送代表,以保证代表有足够的审查时间。特别是,修订后的《条例》关于在乡镇人大会议期间应当成立预算审查小组的规定,是我省探索强化乡镇人大预算监督职能的创新举措。

  三、规范职责授权,强化乡镇财政资金监管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国家财政投入到乡村的资金大幅度增加。加强对到乡村的财政资金监管,关系到党和国家民生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适应新形势,发挥乡镇地域管理信息优势,修订后的《条例》赋予了乡镇对各级政府安排用于乡镇的各类财政资金实施监管的职权。对于基本支出,乡镇财政机构应当按照预算,严格财务核算。对于乡镇区域内实施且由乡镇管理的项目资金,乡镇财政机构应当全过程参与监管;对于乡镇区域内实施但由上级管理的项目资金,乡镇财政机构应当协助监管。对于补贴类资金,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开补助政策,核实补助信息,确保补贴发放安全、及时、准确。

  四、补强薄弱环节,严格资产债务管理

  资产债务管理是乡镇财政管理的薄弱环节。修订后的《条例》增设了专门章节对此给予规范。修订后的《条例》对乡镇国有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规定乡镇国有资产购置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政府采购,并应按照配置标准购置资产,处置国有资产产生的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修订后的《条例》还首次规定,乡镇内未确定权属的林场、水库、学校等资产,应当明晰产权。为防止乡镇发生新的债务,修订后的《条例》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原《条例》于2000年3月1日颁布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规范乡镇财政管理、服务乡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各项改革深入推进,《条例》同实际工作需要不相适应的矛盾越来越突出。2012年10月,启动了《条例》修订立法进程。在省人大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推动下,经过2年多的立法准备,2014年11月26日,《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经第十二届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开展《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修订立法,是我省财政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服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对规范乡镇政府财政行为、提升基层现代化治理能力和水平、促进我省乡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稿源:办公室    乡财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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