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乡镇财政新规3月实施 居民可查政府怎样花钱

03.03.2015  11:12

  3月2日,湖南省财政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石建辉表示,为防止乡镇发生新的债务,新修订的《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举借债务或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同时,《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获取财政信息。

  记者从当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条例》共7章43条,对乡镇基本支出保障、预决算管理、资金监管、资产债务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已于2015年3月1日开始实施。

  省财政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石建辉介绍,新《条例》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各级地方政府对乡镇政府基本支出需要的保障责任。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石建辉表示,新《条例》规定应当在乡镇人大会议召开前,将预决算草案分送代表,以保证代表有足够的审查时间。

  省财政厅副厅长郭秀宏表示,乡镇所有的预算支出必须通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未经法定程序通过的预算资金,不得支出;未列入预算的资金,不得支出。“为了防止小金库的滋生,《条例》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机构设置银行账户,必须报经上级财政部门批准。”郭秀宏说,乡镇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应当向乡镇财政机构申报;乡镇财政机构应当按照预算,审查用款计划,通过国库单一账户及时支付资金。■记者 侯小娟

  亮点

  居民可查政府开支

  《条例》规定补贴乡镇居民的财政资金,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开补助政策。

  乡镇相关业务机构应当采集、核实补贴信息,并将补贴种类、标准、金额、对象、依据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补贴乡镇居民的财政资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通过财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发放。

  另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获取财政信息。

  乡镇有权监管项目资金

  《条例》还赋予了乡镇对各级政府安排用于乡镇的各类财政资金实施监管的职权。

  对乡镇区域内实施且由乡镇管理的项目资金,乡镇财政机构应当全过程参与监管;对乡镇区域内实施但由上级管理的项目资金,乡镇财政机构应当协助监管。

  对补贴类资金,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开补助政策,核实补助信息,确保补贴发放安全、及时、准确。

  乡镇政府不得举借债务

  《条例》对乡镇国有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

  规定乡镇国有资产购置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政府采购,并应按照配置标准购置资产,处置国有资产产生的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

  《条例》还首次规定,乡镇内未确定权属的林场、水库、学校等资产,应当明晰产权。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