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宣判

09.02.2018  19:18

2月8日,湘潭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通讯员 李晨曦 湘潭报道

  2月8日,湘潭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判决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到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不等。被告人需共同对所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修复,恢复原状,并应经环境保护局验收合格。

  该案是湖南省首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生态环境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无名工厂镉泄漏造成严重环境损害

  2017年3月中旬,许绪忠、赵建军、段武斌、林财超、符安峰、黄丙乾等6人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湘潭县茶恩寺镇茶恩村土桥组租用一厂房,开办了一间无名金属提炼厂,并聘请刘孝宏负责日常经营管理。

  2017年3月至6月,该提炼厂以长沙能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名义从广东先导稀材股份有限公司非法购买了44.905吨含镉工业废渣,在未办理行政许可和环评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利用自制设备从废渣中提炼锌镉合金。

  钟锡先、范绍文、陈应红等人明知长沙能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仍将公司产生的含镉工业废渣提供给金属提炼厂非法冶炼。该厂将废渣直接堆放在无防渗漏措施的厂内地面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渣随意处置。特别是在2017年5月29日下午发生因生产设备故障造成大量含镉红色烟尘外泄,导致周边村民身体不适以及周边地区环境遭受严重污染。

  2017年6月24日,湘潭市环境监察支队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检查,并委托湘潭市环境保护监测站进行检测。经检测,土壤中镉含量严重超标,认定对周边生态环境已经造成严重污染。

  此前,湘潭市环保局出具了环境污染损害专家意见及修复方案,初步确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高达124.662万元。

   被告人需对损害的环境进行修复

  庭审中,公益诉讼人运用多媒体示证方式,针对被告人非法提供、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行为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以及应当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等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同时向法庭全方位还原了案发后公益诉讼人调取的现场原貌和起诉前后现场对比图。

  湘潭县法院经公开审理后,当庭判决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到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万元至3万元不等。责令被告人共同对所造成的环境损害按照湘潭市环保局组织专家针对污染情况出具的环境污染损害修复方案进行修复,恢复原状,并应经湘潭市环境保护局验收合格,逾期不履行者将支付延迟履行金。

  2017年7月1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我们先行先试,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谁损害,谁修复’原则,起草了湖南省省级政府提起生态损害赔偿诉讼若干意见,并获审判委员会通过。”湖南高院环境资源庭副庭长伍胜告诉记者,通过大力推动,公益诉讼资金账户有望并入正在建设的生态损害赔偿资金账户,破解公益诉讼资金易进难出,成为“僵尸资金”的瓶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