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租房不登记或罚500元 5月1日起将施行

23.03.2016  12:22

  房屋出租人不登记和报送居住信息的,可以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出售实际居住人口信息,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最高3万元罚款……昨日,省政府令第278号《湖南省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和服务规定》在省政府官方网站发布。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本省户籍人员离开户口管辖区到本省其他地方居住、非本省户籍人员来本省居住,拟居住30日以上但不迁移户口的,应办理居住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身份信息、居住信息和通讯方式。

  负责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登记之日起3日内将登记信息报送辖区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区。在其他单位或者居民家庭借住、寄住的人员,由本人在入住之日起5日内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区申报登记。

  《规定》强调,房屋出租人不按照规定登记和报送居住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条款所列其余单位不按照规定登记和报送居住登记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泄露或者违法提供查询、使用实际居住人口信息的,处以1000元罚款;出售实际居住人口信息,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最高3万元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朱敏)

[编辑:吴家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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