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州首例滥伐林木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

02.08.2018  15:45
  湘检网讯(通讯员 龙浩)8月1日,保靖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湘西州首例滥伐林木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保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保靖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杨庆华出庭支持公诉并担任公益诉讼起诉人。保靖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相关部门,省、州、县三级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代表60余人旁听本案。    

   

   

  庭审现场

  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秦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己承包山上的公益林木进行砍伐。经鉴定,秦某某滥伐林木地点位于湖南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属于国家级公益林。秦某某滥伐的林木为人工杉木林,滥伐地段小班面积126亩,滥伐杉木总株数1010株,材积99.6239立方米,折合蓄积153.3675立方米。2018年3月28日,保靖县林业勘测规划设计队出具补植补造作业设计说明书,补植补造工程所需预算资金66025元。   

  杨庆华检察长宣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庭审中,杨庆华检察长宣读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诉辩双方就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庭审辩论。   

  举证、质证 

   

  被告人悔过

  保靖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白云山是资源丰富、生态完整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具有较高的生态价值、科学价值和美学价值。秦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己承包山上的公益林木进行砍伐,数量巨大,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应当承担恢复原状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的民事责任。   

  当庭宣判

  法庭经合议,当庭宣判,被告人秦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秦某某限于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在湖南省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土地坳”(地名)栽植一年生杉树苗5050株,存活率达到90%以上。秦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参加听庭的保靖县人大常委会联工委副主任彭永表示:“这次庭审为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环境资源保护法治教育课。我们将一定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的理念,用实际行动守护好我们的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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