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

29.12.2017  18:19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进一步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良反应报告主体责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起草了《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8年1月31日前将有关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监管司)。

 

  联系人:房国栋、高 燕

  电 话:010-88330838、010-88330863

  传 真:010-88330848

  邮 件:[email protected]

 

  附件: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2月27日     



附件: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