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检察院善于监督对两起金融诈骗类案件立案侦查
湘检网讯(通讯员 李涛 吴亚洁)2017年7月3日,凤凰县人民检察院收到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关于某银行一笔50万元贷款无法收回的报案材料。该院刑事检察局立即指派一名员额检察官对案件进行审查。
经初步查明:杨某系该银行的职员,专门从事信贷工作。2014年8月,杨某因赌博欠下巨额外债,就找到其朋友李某并向其慌称自己投资修路需要资金,要求李某申请贷款并将钱借给其使用,本金及利息由杨某偿还,李某表示同意。为成功通过银行审批获取贷款,杨某伪造了一份某乡村的鱼塘养殖业项目合同,虚构申请贷款的资金用途。同时,杨某指使李某在未经李某妻子田某同意下,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两处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由杨某、李某二人冒名签字。之后,杨某将收集的上述材料进行上报,经过审核、审批等程序后,该银行于2014年9月26日向李某发放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50万元,贷款到期日为2015年9月23日。杨某从李某处拿到钱后全部用于赌博并挥霍一空,至今本金及利息均未偿还。
鉴于此,凤凰县人民检察院立即启动立案监督程序,于2017年7月5日向凤凰县公安局分别发出要求说明杨某贷款诈骗、李某骗取贷款的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同时发出检察建议并进行释法说理。凤凰县公安局收到后,于2017年7月11日以杨某涉嫌贷款诈骗罪立案侦查,于同年7月13日以李某涉嫌骗取贷款罪立案侦查。目前,该案在进一步侦查中。
近年来,凤凰县检察院多途径探索拓宽立案监督案件线索来源,完善工作机制确保立案监督案件质量,加强跟踪监督增强立案监督案件效果,不断加强立案监督工作,仅2017年,该院已成功监督公安机关刑事立案8件9人,刑事撤案5件5人。
“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提升立案监督质效,即是检察院的法律职能,也是检察官的责任担当。”承办检察官满怀信心地说。
检察官释法: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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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编: 杨漪雯(实习) 审核: 江世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