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塘区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电信诈骗案

29.07.2017  02:35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公害,广大群众深恶痛绝,必须依法严厉打击。近日,经岳塘区检察院依法抗诉,一起电信诈骗案获得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被告人秦某的刑期由一审的有期徒刑1年被改判为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由原来的1万元改判为5万元。   经审查,2015年8月至2016年3月期间,秦某在“58同城”、“百姓网”、“赶集网”上发布大量虚假出售二手车的信息,并在网上预留了不同的手机号码。待有购车意向的买家与秦某联系时,其以看车需交定金为由,要求买家支付定金,再骗取买家信任,直至买家支付购车款。秦某通过上述作案方式,骗取财物4万余元。   2017年1月11日,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秦某认罪态度好,以诈骗罪判处秦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针对一审判决结果,岳塘区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未予认定起诉书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且在被告人秦某不承认实施诈骗行为的情况下认定其认罪态度好,属于坦白,系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认定秦某诈骗金额在3万元以上,属于诈骗“数额较大”,但根据2016年12月20日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故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基于上述理由,岳塘区检察院认为该案判决有失公正,未能体现罪刑一致原则,有抗诉必要,在提出抗诉意见后得到了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的支持。近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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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编: 杨漪雯(实习)       审核: 江世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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