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将停水断电

14.04.2015  13:59

  长沙晚报讯(记者 朱敏)对偷排等违法行为,采取限制生产、责令停产整治、查封扣押、按日计罚上不封顶等处罚措施;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采取停水断电、行政拘留等强制措施……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坚持铁腕治污,对各类违法行为“零容忍”。

  建立监管网格,鼓励公众参与

  《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建立计划执法制度,把工业企业、建筑施工、畜禽养殖、秸秆焚烧、餐饮油烟、垃圾焚烧、文化娱乐噪声和黄标车等各类排污对象和排污行为纳入其中,逐一明确监管部门、监管单位和责任人,全面落实监管措施。网格划分和计划执法方案于2015年底前上报上级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对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突发环境事件等信息予以公开,确保群众环境知情权。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并定期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的处理和整改情况;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推进“阳光执法”,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环境公益组织、行业协会和环保志愿者参与监督环境执法,形成人人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局面。

   2016年底前完成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改

  《意见》强调,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归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2016年底前,要完成违法违规项目的清理整改工作。

  对偷排、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依法采取限制生产、责令停产整治、查封扣押、按日计罚上不封顶等处罚措施;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产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采取停水断电、行政拘留等强制措施;对涉嫌犯罪的,一律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一并严格追责,并及时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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