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将立法保障 非饮用水水源同样保护

28.04.2016  00:53

   星辰在线4月27日讯(星辰全媒体记者 岳珊) 长沙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将得到立法保障。4月27日,长沙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九次会议。会上,市政府法制办主任陈剑文作关于《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起草情况的说明。

   水污染防治工作面临更高要求

  近年来,通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长沙污水处理能力明显提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水环境安全得到巩固,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然而,由于城乡涉水基础设施欠账较多、库区水环境安全隐患较大以及部分支流水质改善压力较大等因素,加上长沙湘江综合枢纽工程的蓄水运行以及长沙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水生态环境安全的压力仍然较大。这对长沙水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长沙湘江流域是全市居民的主要引用水源,保障用水安全意义重大,需要采取更强有力的措施,合理规划布局工业园区产业结构,加大流域水污染治理力度,加强饮用水水源储备。”陈剑文表示,目前,长沙湘江流域个别支流还存在Ⅴ类或劣Ⅴ类水质。“这需要我们在立法上突出源头治理,理清工作职责,建立长效机制,强化监督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

   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已全面打响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2015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提出了6类主要指标、26项具体要求、238项强有力的硬措施,充分彰显了国家全面实施水污染治理的决心和信心,全面打响了水污染防治的“攻坚战”。

  省委、省政府将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作为“一号重点工程”,连续实施3个“三年行动计划”,力争到2021年,确保湘江干流及主要支流水质达到Ⅲ类或者优于Ⅲ类标准。“水污染防治已经成为重要的民生工作,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的重大决策,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予以保障。”陈剑文说。

  长沙市环保局局长付旭明告诉记者,今年,长沙将按照《湖南省贯彻落实实施方案(2016-2020年)》要求,出台并实施《长沙市贯彻落实实施方案(2016-2020 年)》、《长沙市湘江保护和治理第二个三年行动计划》,努力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在2016年消灭劣Ⅴ类水质,到2018年稳定达到Ⅲ类水质。重点抓好强化法制“防污”、完善机制“控污”、注重源头“减污”、突出工程“截污”以及坚持铁腕“治污”。

   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同样予以保护

  据了解,《条例》共分六章五十一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陆域污染源防治,第四章水域污染源防治,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较为全面地规范了从流域到重点区域库区、从干流到主要支流,从陆域污染源到水域污染源,覆盖长沙湘江流域各环节的水污染防治问题。

  陈剑文告诉记者,长沙市湘江流域集饮用、农灌、航运、渔业、发电、纳污、排洪、淘沙、生态等多种用途于一体,不符合饮用水独立优先原则。本条规定旨在改变单一水源供水模式,加强饮用水水源储备体系。

  《条例》第十条规定“长沙市湘江流域内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其水质应当达到国家、省规定的相应标准。水质良好和水量稳定的重要河段、水库、湖泊,没有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其作为具有饮用水水源功能的水体予以保护,制定保护方案并予以公布。”

   “史上最严法”需“史上最强的执行”

  早在1997年,长沙市就制定了《湘江长沙段饮用水源保护条例》。但随着2008年《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和2013年《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的施行,原条例不仅难以适应长沙水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的新形势、新要求,也难以与上位法充分衔接,不利于实际操作。

  “有关饮用水源的保护、重点排污口的规划及监测、雨污分流、工业园区废水的处理、生态补偿制度等规定都需要进一步完善。”陈剑文表示,《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作出了防治湘江流域污染的一般性规定,但是不能突出长沙市湘江库区水污染防治的重点。因此,需要结合实际,制定一部符合长沙市现状的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条例》总体上要保持与上位法的衔接,在此基础上适当细化,增强操作性,从而,使得‘史上最严法’能够得到‘史上最强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