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方金刚同志先进事迹座谈会在京举行

09.11.2017  22:05
座谈会现场   11月8日上午,学习方金刚同志先进事迹座谈会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最高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徐家新出席并讲话,10位来自全国各级法院的干警代表分别发言,讲述方金刚生前忠诚履职、忘我工作的先进事迹。湖南高院审委会委员、刑一庭庭长胡建福同志受邀参加了座谈会并发言。

   方金刚同志生前曾在湖南高院工作,2004年10月借调到最高人民法院所属的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帮助工作,2005年11月调入。2017年10月17日,方金刚在工作中突发疾病不幸因公殉职。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追授其为“全国优秀法官”。

  附:湖南高院胡建福同志在学习方金刚同志先进事迹座谈会上的发言全文

                  在学习方金刚同志先进事迹座谈会上的发言

                    湖南高院刑一庭庭长 胡建福

各位领导、同事们:

  1996年至2001年,我与金刚同志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共事,当时我是刑一庭业务指导组组长,金刚同志是组里的骨干成员,他负责对全省的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进行指导,并承担大部分重要调研任务。他业务能力强,理论水平高,在工作中给了我很多帮助;他调任最高法院后,我们时常联系,经常探讨社会、生活、法律方面的问题,他总是能给我很多启发。金刚同志走了之后,关于他的回忆,一时间像潮水一样涌来,让我感慨万千,心情久久不能平静。当回忆的潮水退去,给我留下的最深刻印象,是关于他的几件小事,透过这几件小事,我看到的是一个轮廓更加清晰,个性更加鲜明的方金刚。具体来讲,我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金刚同志业务能力强,理论水平高。这方面主要体现在他有自己的思想,不人云亦云,不机械办案,不盲目迷信权威。他信仰法律,他认为法律是神圣的,法律是放在内心尊重的。他嫉恶如仇,他鄙视玩弄法律、践踏法律之人。他认为一个有信仰的法律人,应当不遗余力去弥补法律的漏洞,而不是想方设法去钻法律的空子。他从内心深处尊重法律,并用实际行动促进法律的完善,这是他一直在做的工作。

  200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金刚同志当时在湖南高院刑一庭业务指导组工作,他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如果机械地执行该司法解释条款,会造成打击面过宽,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为了形成有说服力的调研报告,金刚同志在庭长的带领下前后花了两个多月的时间,先后深入到湖南省浏阳市、醴陵市等生产烟花爆竹的主要地区进行调研,共走访了50余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发放调查问卷2000多份,最终形成了详细的调研报告。调研发现,浏阳这个县级市当年共有40万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如果机械办案,该县将有20万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该调研报告认为,行为人确因生产、生活所需要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该调研报告得到湖南省委政法委批准后上报了最高法院,得到了最高法院的高度重视,最高法院于2001年9月出台了《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采纳了这一观点。

  二是金刚同志身上体现着“先忧后乐”的崇高思想。法院,是国之重器,而法官,应做中流砥柱。法官不仅要有“忧国忧民”的意识,更要有“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思想境界。作为一名法官,让普通老百姓安居乐业,充满幸福感,是我们工作的目标。什么是幸福感?我认为幸福感就是安全感,就是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感、获得感。如果人们生活在一个没有公平正义的社会里,那是毫无幸福感可言的。最近经常看到关于“最具幸福感城市”的评选,评选的标准有很多,交通、房价、消费水平、环境卫生等等,我认为一个很重要的标准是,这个城市是否有一群代表公平、正义的司法工作者。方金刚同志先后在长沙、北京、拉萨、郑州等城市工作,他以自己的毕生所学以及毕生精力,感动着这些城市,而他自己长期和妻子两地分居,也没有完整陪伴过儿子的成长,这不正是“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体现吗?

  三是金刚同志拥有坚贞不渝的法治信仰。方金刚在年轻时候,就立志要成为一名“伟大的人民法官”,他所说的伟大,不在于职位之高,而在于对法治的信仰是否坚定。他学贯中西,对欧美法系的司法体制有很深的研究,他愿意充当中西司法交流的纽带,但从不盲目推崇西方司法制度及司法文化,他总是能保持冷静,辩证地来看待。他曾长期在地方法院工作,长期处在办案第一线,他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优越性有着很深刻的认识,他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充满信心,他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绝对支持者,他积极参与到法治建设中去,立志于以实际行动去开创属于我们自己的法治时代。我们法院有些同志,之前一直盼望改革,当改革真的来了,无端质疑的有之,冷眼旁观的有之,得过且过的有之,而方金刚同志从未有过这样的想法,他总是精力充沛地投身到工作中去,把这次改革当成难得的机遇,把这次改革作为达成“伟大法官”目标的必由之路。

  四是金刚同志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司法为民的本质,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决定了司法只能用来谋“公利”,而不能用来谋“私利”。方金刚同志在法院工作几十年,始终把公正放在第一位,始终坚持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偏不倚。他在湖南高院刑一庭办理刑事案件时,手握生杀予夺大权,从不敢掉以轻心,时刻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把每一个案件都办成了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他在最高法院办理民事案件时,案件标的动辄上亿元,他总是本着兼听则明的原则,充分听取原被告双方的意见,调解和裁判相结合,依法维护各方的利益。他从未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他是一位始终将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的法官,他最终倒在自己热爱的工作岗位上,他用行动践行了那句话:鞠躬尽瘁,死而后已。

  五是金刚同志清正廉明,严于律己。这主要表现为他公私分明,从不愿意占公家便宜,不愿意给组织添麻烦。2004年10月,金刚同志从湖南高院借调到最高人民法院所属的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帮助工作,2005年11月正式调入。有一次金刚同志因科研、教学的需要,回到位于湖南省长沙市的中南大学授课,由于金刚同志当时属于借调,他的组织关系、工资关系还在湖南高院,湖南高院的领导出于对金刚同志的关心,提出金刚同志的情况可以算公务出差,按照当时的政策可以享受公务接待、公务用车的待遇。当时我已经由刑一庭调到院办公室工作,院领导就委托我将这个意思转达给金刚同志,没想到金刚同志当场拒绝,他说:“我到长沙出差,是到中南大学授课,工作对口单位不是湖南高院,怎么能让湖南高院给我派车,管我吃饭呢?虽然我只是借调到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在人事关系上还是湖南高院的人,但这次并不是湖南高院派我出差的,我又怎么能享受湖南高院的出差待遇呢?”金刚同志的话思路清晰,逻辑严密,我无从反驳,只好拍拍他的肩膀,笑着说:“既然如此,我私人请你吃饭。”金刚同志这时候才收起严肃的面孔,爽快答应道:“好!下次你来北京,我回请你。

  我还有一些关于金刚同志的回忆,都是些小事情,但就是这些小事情最近一直感动着我。我还想起了他在特殊时期积极参与“严打”整治斗争,起草“严打”整治方案,主编“严打”整治斗争简报;我想起了他积极筹建少年审判法庭,为湖南的少年审判工作做出了突出贡献,被评为“全国法院少年审判工作先进个人”;我想起了1997年《刑事诉讼法》出台后,他积极宣讲新刑诉法,并将讲义编辑成书出版,亲自撰写了书中的重要章节……

  金刚同志曾经说过,法官和医生有很多共同之处,医生救治身体,法官救赎灵魂;医生和身体恶疾做斗争,法官与社会沉疴做斗争,他说他要做一个像白求恩那样的人——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有益于人民的人——我认为他已经做到了。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白里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