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行政诉讼法》修改后的首份民行检察建议

03.07.2017  18:51

  湘检网讯( 通讯员 洪溪 柴创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开展,7月3日,攸县检察院积极行使检察权,依据7月1日实施的新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向攸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发出了检察建议书,切实维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2016年下半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抽检任务中,公布攸县酒埠江镇大自然山泉水厂生产加工的“攸之泉”其他饮用水、攸县龙井山泉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加工的“龙乳”其他饮用水、株洲市白日龙泉水厂生产加工的“龙泉宜康”其他饮用水均因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原攸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现县食药监局)对该三家企业分别作出了罚款行政处罚决定。攸县检察院民行科依职权审查案件时发现,原攸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该三企业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存在处罚过轻的情形。

  针对此情形,7月3日该院专门向县食药监局发出了《行政诉讼法》修改后的首份检察建议书,明确指出了县食药监局作为监管部门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了整改建议,促使其用严格的标准、严格的监管、严肃的问责、整章建制,规范执法行为,与检察机关共筑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防线”。

  据悉,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表决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作出了修改,依法赋予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和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权,本次决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民事、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使公益诉讼制度得以正式确立,是依法治国不断深入的进程,是司法改革和监察委改革的双重背景下,检察机关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的新起点,是检察机关更具专业化的监督职能。此次,攸县检察院第一时间响应国家法律,依据新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发出检察建议,是该院积极探索运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延伸检察触角、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的具体体现。

  检察官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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