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出台家庭暴力告诫制度 遇轻微家暴也可报警

14.06.2016  19:29


省公安厅会同省妇联、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湖南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

  华声在线6月13日讯(记者 张鼎峰 通讯员 樊佩君)遭遇轻微家庭暴力怎么办?6月13日,省公安厅会同省妇联、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公布了《湖南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规定,哪怕是遭遇轻微家暴,受害人报警后警方也会出警告诫施暴者。该《办法》将于今年6月20日正式实施。

  “家庭暴力告诫旨在对依法可以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加害人作出书面劝诫、教育,实现对家庭暴力进行有效干预,以防止家暴升级或蔓延。”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袁友方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16条赋予了公安机关在处置家庭暴力案件中,对情节较轻,依法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加害人实施告诫的法定职责和义务。

  据了解,告诫的适用范围既包括配偶、父母(养父母)、子女(养子女)、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继父母、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之间,也包括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伤害行为。

  《办法》规定了不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应当依法实施告诫的四种情形。分别是家庭暴力行为情节较轻的;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实施家庭暴力情节显著轻微的;对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的以及其他应当作出告诫的家庭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行为符合告诫情形的,由行为发生地公安派出所依法受理为行政案件,自受理家庭暴力报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告诫决定并组织实施。在实施告诫过程中可邀请当地乡镇(街道)妇联组织或居(村)民委员会参加。告诫作出后,社区民警和居(村)民委员会将对家暴人和受害人进行监督查访,并做好查访记录。

  告诫后拒不改正怎么办?根据《办法》规定,告诫后拒不改正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家庭暴力告诫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人民法院审理家庭暴力人身伤害刑事案件,在该刑事案件发生之前公安机关曾对加害人进行过告诫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处理该刑事案件的酌定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