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组织召开《湖南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新闻发布会

14.06.2016  19:26

     

      6月13日上午,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妇联联合举办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湖南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于6月20日起实施。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袁友方、省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周迎春、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彭亚东等出席新闻发布会。

      2016年3月1日起我国首部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门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是。为认真贯彻落实《反家暴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从3月份开始,由湖南省公安厅牵头,会同省高院、省妇联着手开展湖南省家庭暴力告诫实施办法的研究制订工作。于近期完成了公安、法院、妇联三家会签,并按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程序,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登记发文。       湖南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袁友方对《湖南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称《告诫实施办法》)进行了解读。他介绍,《告诫实施办法》主要对四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明确了告诫的适用范围。既包括配偶、父母(养父母)、子女(养子女)、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继父母、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之间,也包括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伤害行为。二是规范了告诫的适用情形。规定了不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应当依法实施告诫的四种情形,即:家庭暴力行为情节较轻的;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实施家庭暴力情节显著轻微的;对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的以及其他应当作出告诫的家庭暴力行为。三是明确了告诫的实施程序。家庭暴力行为符合告诫情形的,由行为发生地公安派出所依法受理为行政案件,自受理家庭暴力报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告诫决定并组织实施。在实施告诫过程中可邀请当地乡镇(街道)妇联组织或居(村)民委员会参加。告诫作出后,社区民警和居(村)民委员会将对家暴人和受害人进行监督查访,并做好查访记录。四是明确了告诫的法律后果。对经告诫后拒不改正,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家庭暴力告诫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人民法院审理家庭暴力人身伤害刑事案件,在该刑事案件发生之前公安机关曾对加害人进行过告诫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处理该刑事案件的酌定情节。通过告诫制度的实施,最大限度的维护家庭和谐稳定,最大限度的促使反家暴职能部门积极履职,最大限度的防止家庭矛盾激化升级。       中央驻湘、省、市33家参加了新闻发布会,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袁友方、省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周迎春、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彭亚东等现场回答了记者提问。       反家庭暴力工作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离不开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努力。它既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的倡导以及各职能部门和社会组织的通力推动,共同对家庭暴力案件及时进行查处、对施暴者依法予以惩戒矫治、对家暴受害人加强救助保护。它也需要新闻媒体加强社会道德和法律法规宣传引导,让每一个公民自觉遵守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自觉抵制和摒弃家庭暴力行为,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维护良好社会风尚和法律秩序。为此,我们真诚希望《告诫实施办法》的出台能够成为推动我省反家暴工作深入开展的契机,吸引更多的人来关注参与到反家暴工作当中,通过全社会共同努力,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撑起一片蓝天,为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为建设富饶美丽幸福的新湖南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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