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9.02.2016  15:37

                                                              长办发〔2016〕5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27日

 

  (此件发至乡镇街道)

 

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

实  施  办  法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关于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的规定,进一步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1号)精神,切实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行为,大力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是推动教育事业均衡发展的重要基础。扎实做好这项工作,必须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推进依法治教,建立健全科学、明晰、便利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制度,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行为,促进教育公平、和谐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要履行教育监管责任,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二)坚持属地管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义务教育实行“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的规定,其招生入学工作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三)坚持相对就近、免试入学。小学实行公示学区、划片招生、注册入学;初中实行单校划片(对口升学)、多校划片和配套入学相结合。合理规划中小学校布局,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满足学生入学需要,确保每个适龄儿童(少年)相对就近入学,平等享受良好教育。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开招生信息,加强招生监督,规范招生行为,切实保障招生程序公开、机会公平、结果公正。

  (五)坚持“公办不择校、择校到民办”。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行为,严禁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鼓励发展民办教育,为人民群众提供多样化的选择。

三、规范公办小学注册入学方式

(一)明确入学条件和方式。凡年满六周岁儿童依法注册入学,年龄截止日期原则上以当年8月31日为准,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学位情况适当延迟。三类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根据实际可适当放宽。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划片招生的原则制定小学入学实施细则,同时根据区域内教育规划布局、历史沿革、办学规模、周边生源和交通状况等因素,相对就近、合理划分每所小学的学区范围,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审查后实施。

小学入学报名必须提供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和房屋产权证(或房屋预告登记证),同时配合提供适龄儿童(少年)出生证、预防接种证和学前教育证明。

  (二)明确入学生源排序。根据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和家庭住房情况,依据“房户一致”优先原则,在划定学区内按下列生源排序注册入学。

  1.有户有房。适龄儿童(少年)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房屋产权证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并在房产所在地实际居住,以房屋产权证为依据入学。适龄儿童(少年)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长沙城区户籍和房产,但房屋产权证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则以房屋产权证为依据入学。(房屋产权证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持有者是适龄儿童(少年)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已实际居住但房屋产权证暂未办妥,以房屋预告登记证为依据。)

  2.有户无房(第一类)。适龄儿童(少年)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直属于长沙城区,其父母在长沙工作但无房产,实际一直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共同居住,经街道、社区配合学校入户调查和房产部门统一验证情况属实,凭共同居住的房屋产权证为依据入学;适龄儿童(少年)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直属于长沙城区,其父母在长沙工作但无房产,实际一直租住在单位自管产权房、直管公房或保障性住房等,经街道、社区配合学校入户调查和房产部门统一验证情况属实,以该租住房为依据入学;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因组织或人事部门批准工作调动、部队转业、人才引进等原因在长沙工作,同时户籍已迁入长沙但无房产,经街道、社区及所在单位配合学校入户调查和房产部门统一验证情况属实,以当前租住房为依据入学。

  3.有房无户。适龄儿童(少年)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长沙城区购买住房并实际居住,但户籍没有迁入房产所在地,以房屋产权证或房屋预告登记证为依据入学。适龄儿童(少年)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长沙城区有多套住房,但户籍没有迁入长沙城区,经街道、社区配合学校入户调查和房产部门统一验证情况属实,以实际居住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预告登记证为依据入学。

  4.有户无房(第二类)。适龄儿童(少年)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迁入长沙城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长沙城区就业但无房产,经街道、社区配合学校入户调查和房产部门统一验证情况属实,以当前租住房为依据入学。

  5.无户无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长沙城区务工且持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提交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小孩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簿、本市居住证和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居住和参保至少一年)等相关材料,以当前租住房为依据入学。

  严格控制班额容量,从2016年开始,起始年级小学班额控制在50人以内。个别学区由于生源增长导致容量不够,不能完全接纳本学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由学校进行登记,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生源排序和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

  四、规范公办初中招生方式

  各级政府要加快学校建设,不断扩充学位,确保每个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有一个公办初中学位。同时严格控制学校办学班额容量,从2016年开始,起始年级初中班额控制在55人以内。长沙高新区按照单校划片的方式进行,城区其他区按照单校划片(对口升学)、多校划片和配套入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多校划片的方式为“相对就近、免试入学、指标到校、微机派位”。各区微机派位指标分配方案和长沙高新区单校划片实施方案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一)单校划片(对口升学)。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以毕业小学的学籍为依据,每所小学对应一所中学,对应中学相对固定,实行划片招生。个别初中由于生源增长导致容量不够,不能完全接纳对应小学的毕业生,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需跨区到单校划片区域入学的小学毕业生(含外地回长生、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跨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户口或房产所在地周边学校容量和生源情况,按照生源排序统筹安排入学(初中生源排序与小学生源排序相同,下同)。

  (二)多校划片。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提前为每所小学对应划定两所或两所以上的中学,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下达微机派位计划,统一举行小学升初中联合微机派位。因住房搬迁、工作调动等客观原因需要跨区域参加微机派位的学生,依据户籍、房产情况,按照生源排序和相对就近原则,统一参加微机派位。

  (三)配套入学。配套学校主要接收该小区业主子女入学,学位不够时,按照“房户一致”优先原则,根据生源排序安排入学。学位有富余时,富余学位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实行多校划片,采用微机派位的方式安排其他小学毕业生入学。

  (四)其他情况入学

  1.特长生。已通过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特色学校,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特色招生计划,在微机派位前规定时间内接受学生报名、进行特长测试,并开展录取工作;有体育、艺术、科技等特色项目的学校须向市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特色项目和特长生招生计划,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在微机派位前规定时间内接受新生报名、进行特长测试,并开展录取工作。特长生招生计划严格控制在学校总招生计划的5%以内。没有特长生招生计划的学校不得招收特长生。

  2.残疾学生。鼓励能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符合我市就读条件的残疾学生可按照就近原则在微机派位前优先照顾入学。

3.非长沙城区学籍学生。具有长沙城区户口或房产,在外地就读需回长沙升初中的小学毕业生(简称“外地回长生”),在规定时间内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办理报名手续,按照户口或房产所在地入学方式入学。报名时需要提供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小孩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簿、房屋产权证(或房屋预告登记证)和学籍证等相关材料(在长沙城区有户口无房产则免交房屋产权证或房屋预告登记证)。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户籍所在地接受小学教育后,要求入读长沙城区公办初中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须在长沙城区持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须提供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小孩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簿、本市居住证和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居住和参保至少一年)等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办理报名手续,按照居住证所在地入学方式入学。

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划片招生原则制定初中入学实施细则,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审查后实施。

  五、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和子弟学校招生方式

民办学校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省市教育法律、法规、政策,依法依规进行招生。民办学校的招生方案和招生计划,小学报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城区民办初中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民办初中报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民办学校主要接收本地生源,如有富余学位,按照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湘教发〔2009〕36号)要求,在征得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准出”和外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准入”后方可跨区域招生。民办学校招生按照“自愿报名、免试入学、录满为止”的方式进行,提前公示招生计划、招生方式和招生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监督。

子弟学校的子弟入学参照公办学校招生政策实施。招收非子弟参照民办学校招生政策实施。

六、工作要求

各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长发〔2016〕8号),结合本实施办法,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招生政策和制度规定,从严从实规范招生行为和程序要求,加大招生制度改革宣传推介力度,全面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为推进长沙教育事业蓬勃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附件: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入学有关情况说明

 

 

 

 

 

附件

 

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入学

有关情况说明

 

一、适龄儿童(少年)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预告登记证,其产权证性质必须为住宅。非住宅性质的房产不能作为学生入学依据。二手房业主(含继承、赠与的业主)子女入学,自前业主享受学区指标之日起满6年后方能再次享受入学指标;持共有房屋产权证的业主,一个业主子女享受入学指标后,另一个业主子女须满6年后才能再次享受该套房的入学指标。未满6年的业主子女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二、适龄儿童(少年)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迁入长沙城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长沙无房产且不在长沙城区居住和工作,应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回实际居住地或工作地接受义务教育。

三、棚户区改造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被征收人自货币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被征收人子女可凭市征收办备案的征收货币补偿协议,自愿选择在原被征收房屋的学区或新居住地的学区入学。

四、2016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入学的,要求提供的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和居住证,其参保年限和居住年限不作要求。自2017年起,上述两证的年限要求严格按政策执行。

五、建立“长沙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报名系统”,规范信息采集,实行网上报名。本地适龄儿童入读小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及外地回长生入读小学或初中,其法定监护人必须在入学前一年10—12月份期间登录报名系统,录入相关信息,申请学位。报名系统从2016年下半年开始正式对外开放,自2017年开始上述学生入学必须提前在报名系统申请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