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别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

27.12.2017  16:20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自2017年1月1日起在我国执行,为做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与《公约》的衔接工作,现就国别报告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42号公告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适用于2016年度的国别报告。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19日

 

 链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别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