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网络交易监管十大典型案例

08.05.2015  15:59

 

1、互联网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长沙市某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在天猫商城建立了“XXX化妆品专营店”。2014年9月1日至9月10日期间,当事人为了提升其天猫店铺的交易量综合排名,获得更多的人气和销量,在安排员工在进行网上销售服务的同时,采取“刷单”的形式进行虚构交易行为。当事人在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9月10日期间实际销售商品58457元,虚构交易行为233单,虚假交易额44498元,支付刷单佣金1398元。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岳麓分局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查处。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岳麓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

 

2、互联网上 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岳阳市某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起为提高医院知名度,在其网站上发布违法虚假医疗广告及信息。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岳阳楼分局于2014年4月11日立案查处。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及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岳阳楼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罚款。

 

3、互联网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长沙某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9月委托长沙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计制作了三个网站,当事人为了提高公司的形象和医疗技术等宣传效果,在其网站网页中发布了包含“超微创0痛苦0感染0损伤100%安全”、“十万例人流手术无事故医院”等虚假内容的广告。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8月26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构成了利用广告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

 

4、互联网上 发布 违法房地产广告

当事人株洲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5日与株洲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定了新浪乐居网“旺城·天悦”项目楼盘房地产网络广告合同,网络广告内容含有“首个国际化江岸生活区”、“拥株洲城市最优配置”等绝对化用语。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发布含有绝对化用语广告内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公开更正,并处罚款。

 

5、通过微信平台在移动互联网上发布霸王条款宣传信息案

当事人衡阳某房地产公司自2014年5月18日起通过微信平台在移动互联网上发布““迎端午-某某新城微信集赞送购物券”企业宣传活动信息,活动信息内含有“活动真实有效,最终解释权归某某新城所有”格式条款。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5月26日对当事人立案查处。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属于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与消费者签订不平等格式合同违法行为。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6、无照从事网络商品交易案

当事人符某自2013年10月开始,利用其位于汨罗市李家?镇的住宅作为经营场所,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纸盒加工经营活动。并于2014年1月起,在互联网上设立“汨罗市XXX纸制品厂”网站进行宣传。汨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9月17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行为。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汨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7、互联网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吉首某医院为了提高医院知名度,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包含“连续五年被评为百姓最受信赖平价医院”虚假内容的广告。湘西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8月8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属于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行为,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湘西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罚款。

 

8、 未按规定报送经营统计资料案

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4年4月9日在日常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从事经营活动,未按《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报送经营统计资料。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4月17日、2014年4月29日先后两次以口头方式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仍拒不改正。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报送经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9、互联网虚假宣传案

2013年12月12日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网上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湖南某药业有限公司从2012年2月开始通过其网站上进行了夸大产品功效和用途的虚假宣传,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

 

10 、互联网虚假宣传案

2014年3月24日桃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网上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桃江县某家居竹制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在未获得“湖南省著名商标”称号的情况下,在天猫网“春意旗舰店”页面中显示的竹凉席标签和包装袋图片上使用“湖南省著名商标”字样。桃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构成了利用广告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桃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