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网络交易监管典型案例(2016年)

12.07.2017  09:31

 

1、互联网传销案

当事人陈XX(另案处理)和罗XX、黄XX(另案处理)等人以网络投资理财为名建立网络积分理财交易平台,要求参加者缴纳注册费获得加入资格,进行虚拟货币积分交易,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按照发展的人员的数量和缴纳的金额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当事人陈X、宋XX加入上述积分理财交易平台后,各自成立代理“服务中心”,介绍、引诱他人加入传销活动,并参与组织宣传推广活动,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当事人黄X在明知开发设计的网络交易平台系传销性质的情况下,继续为陈XX(另案处理)模仿境外传销网站开发设计了网络积分交易系统,并为其提供租用服务器、后续技术支持服务,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石门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9月2日立案查处。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属于传销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的处罚执行标准,石门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作出如下决定:

一、责令罗XX停止上述传销行为,处罚款50万元;

二、责令陈X停止上述传销行为,处罚款41.7万元;

三、责令宋XX停止上述传销行为,处罚款20万元;

四、责令黄X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30600.00元并处罚款119400.00元,合计15万元。

2、未依规审查经营主体身份案

当事人衡阳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互联网百度糯米团网购平台衡阳站经营活动,未按《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工商部门报送经营统计资料,且未按《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严格审查。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8月1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当场责令改正通知书》(衡市工商网监当处字[2016]8号),对其未报送经营统计资料、未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严格审查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当事人于2016年8月29日报送了部分经营统计资料,但是仍然未对申请进入平台商家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严格审查,当事人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至案发之日止,当事人没有建账,也未留存相关登记档案,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查处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严格审查的违法行为。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2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3、网络交易违法案

2016年10月14日,华容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互联网上进行网络交易及有关服务的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华容县XX选矿材料有限公司未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后,于当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华市监责改字〔2016〕09050号),责令当事人在七日内改正;2016年10月28日,该局行政执法人员再次在互联网上进行网络交易及有关服务的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华容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属网络交易违法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华容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上缴国库。

4、互联网上发布引证内容广告未表明出处案

2016年3月17日,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祥分局在网络市场巡查中,发现当事人邵阳某口腔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公司网站发布的广告中,使用“中德对比:牙齿矫正中拔牙率为65%:25%”等宣传用语,但未表明该对比数据的引证出处,该局当日进行了立案查处。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发布引证内容广告未表明出处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祥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0元。

5、互联网虚假广告案

2016年6月6日,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福分局接到长沙市开福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移送函,依法对当事人长沙高新开发区XX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在其网站发布投资理财产品广告,对其理财投资产品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属于发布违法投资广告和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而且当事人注册登记的住所和实际办公住所不一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规定,属于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福分局作出以下处罚决定:一是对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0000元;二是对当事人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责令其在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6、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5年12月14日,湘潭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接到义乌市迪茉服饰有限公司书面投诉,依法对当事人李某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11月以来,冒用义乌市迪茉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在微信平台上销售其内衣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湘潭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对已扣押的涉案商品上标注的侵权标志从商品上予以消除);

二、没收被扣押在案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注有“”注册商标的大塑料包装袋3300只、小塑料包装袋4900只、外包装盒80只、吊牌3300套;

三、处罚款50000元。 

7、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案

2016年3月25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网络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湘西XX眼科医院网站内发布的广告涉嫌违法,经报批于当日进行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于2016年2月6日到期,2016年3月5日,当事人在没有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仍在其网站内发布滚动横幅、文字、图片等多种类型的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2、罚款20000元人民币。

8、互联网消费欺诈案

2016年5月27日,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岳阳楼分局执法人员在对美团网站内容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岳阳市X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美团网站上发布的团购信息涉嫌违法欺诈,经报批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为促进其经营的酒店房间的销售,自2013年10月起至查获时止,在“美团”网站上发布团购优惠信息,称其经营的“城市便捷酒”店中“价值289元的商务双床房和商务大床房”在“美团”网站上仅售148元,并标明上述房型酒店门店原价为289元,而自2016年1月1日起,上述房型在该酒店门店的实际原价已经由之前的289调整为219元,并非团购网站所标的289元。当事人发布团购信息的网页内容均为当事人自行提供,“美团”网站只提供平台技术支持。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属于消费欺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岳阳楼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926元;

二、罚款7574元;

两项合计10500元,上缴国库。

  9、互联网传销案

2016年4月8日,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苏仙分局接到郴州市打击传销联席会议办公室转来的电话举报,称当事人郴州XX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网络传销行为,该局于当日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在微信平台上开设 “XX商城”从事商品销售经营活动,不是以提供给消费者物美价廉的商品、优质的服务来获取合法利润和良好的口碑,而是采取以会员购物后商城根据其购物情况给予每日返利并成为商城促销员、促销员发展下线购买商品后商城根据其发展下线购物情况给予每日双倍返利的营销模式为诱饵,诱导大量网民购买其大促销活动商品后成为商城促销员并获得发展下线的资格,促销员为得到商城每日双倍返利又发展其下线会员购买商品,通过当事人不断地对商城促销员发展下线活动进行组织、引导,逐渐形成了有上下层级关系、有上下层级佣金计酬关系、多层级促销员的金字塔式传销网络,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属于传销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苏仙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其办公电脑12台及所有库存商品;2、罚款1500000元整。

10、互联网虚假宣传案

2016年5月3日,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依法对当事人衡阳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利用网络技术手段经虚构点击量的形式为他人提升商业信誉。该局于2016年5月5日进行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为招揽客户,向淘宝网店发广告称能为网店提供提升排名服务。至案发时当事人已为8家淘宝网店提供通过一个叫按“键精灵”的网络技术软件以虚构刷点击率提升排名服务。收费标准是为淘宝网店客户虚构刷点击率提升到前100名收600元,提升到前50名收800元、提升到前10名收1200元。当事人的经营额是8000元,未取得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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