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全文)

21.01.2016  19:49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16年1月19日在长沙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罗衡宁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15年工作回顾

  2015年,我院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自觉服从和服务市委决策部署,认真执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议和决定,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一、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努力实现司法公正高效

  一年来,我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1932件,同比上升25.7%;审(执)结20633件,同比上升18.2%。指导基层法院受理各类案件104112件,同比上升33.8%;审(执)结94229件,同比上升28.6%。司法绩效继续名列全省第一。

  依法惩罚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审理刑事案件1504件,判处罪犯2748人。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群众安全的犯罪,审理涉黑、故意杀人、绑架、“两抢一盗”、诈骗等案件480件768人,对实施抢劫杀人犯罪的被告人刘成来、曾国安等依法判处死刑。依法治理社会突出问题,审理毒品犯罪案件339件531人,对贩卖冰毒50余公斤的罗光建、刘坤、刘飞依法判处死刑。审理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52件271人。审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7件30人,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被告人黄立祥等人从严惩处。依法严惩侵害妇女权益犯罪,审理强奸、猥亵、拐卖妇女等犯罪案件27件。审理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22件29人,其中副厅级以上4人。加大对行贿犯罪打击力度,全市判处罪犯37人,同比上升23.3%。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70件125人,对未成年犯加强挽救、帮教,推行审前社会调查、圆桌审判、心理评估、轻微刑事案件和解等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理方式,对45名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对9名残害未成年人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继续推进量刑规范化,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犯罪情节轻微的48人适用管制、缓刑等非监禁刑。强化证据审查,严格排除非法证据,依法保障辩护权利,防范冤假错案。

  依法化解民事商事纠纷,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审理民事案件3865件、商事案件6902件,同比增长26.5%,调撤结案2776件,调撤率26%。审理婚姻家庭、继承和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纠纷等案件657件,会同有关部门出台《长沙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颁发人身保护令8份。审理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等案件894件,同比增长35.3%。审理涉军案件19件,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审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49件,新一佳、华润万家等超市被判十倍赔偿。审理民间借贷案件995件,标的额8.5亿元,引导民间融资秩序理性回归。审理金融借款、互联网金融、信用卡纠纷等案件223件。审理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物业服务、房屋租赁等案件1630件。审理企业兼并、强制清算、股权转让等案件129件。审理劳动争议案件1391件,成功调处三一重工、杨子冶金、长沙重型机械公司劳动争议集团诉讼案。审理知识产权案件1184件,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怀化正好制药有限公司与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十大创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117件,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9件,办理涉台司法协助事务5项,依法维护外商与港澳台同胞合法权益。完善送达制度,推行互联网电子送达,提高送达效率。简化财产保全工作流程,及时有效进行财产保全。规范民商事案件审限审批,建立审限提示、预警、通报制度,实现未结案件动态零超审限。

  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维护和谐的社会管理秩序。严格执行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审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1953件。审理刘某某等非正常途径进京信访治安行政处罚案件112件,甘某某等不服拆除违法建筑行政强制案件205件,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行政处罚和强制案件27件。审理涉省、市重点工程建设案件485件,指导和监督基层法院办理非诉执行、司法强拆案件2118件,依法推动全市拆违控违行动、桐梓坡大板房棚户区改造、大同小学改扩建等工作。严格执行司法审查标准,判决撤销行政行为、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案件79件。审理国家赔偿案件33件,确保受害人依法获得赔偿。采用交叉管辖、提级管辖审理案件8件,增强当事人对裁判结果公正性的认同。安排资深法官到省、市行政机关授课30余次,发布《2015年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24条。

  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能,纠正错误裁判,维护司法权威。审理再审案件184件,其中,维持原判82件,改判59件,发回重审16件,调解和撤诉16件,其他11件。依法对彭桃生诈骗案再审宣告无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规范行政申诉复查和听证程序,受理行政申诉复查案件29件,全部依法审结。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共审结减刑、假释案件5751件,对7名不符合条件的罪犯收监执行。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依法审理特赦案件,圆满完成特赦工作任务。强化网上裁前公示、开庭审理等措施,实现“三类犯罪”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公开开庭审理。发布《审判监督白皮书》,向社会公开审判监督十大典型案例。

  切实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努力破解“执行难”。全市法院共执结案件27880件,同比上升40.9%,标的额106亿元。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威慑作用,组织开展打击拒执行为专项行动,采取限制出境1838人次、限制高消费14684人次、司法拘留557人、刑事拘留15人,将17313名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黑名单”,当事人自动履行率同比上升7%。建成执行指挥中心,利用网络查控、远程指挥、快速反应等功能成功对长沙新港码头2700余吨钢材予以强制执行。继续开展“小额民生案件”集中执行活动,执结涉农民工工资等民生案件3052件,标的额7308.9万元。按照省高院统一部署组织“百日执行大会战”,化解执行积案3303件。首创执行公益活动,为刑事被害人家属争取公益捐赠18万元。

  二、积极推进司法改革,不断完善审判工作机制

  一年来,我院重点组织实施司法改革任务5项,其中中央确定的试点改革任务3项,市委确定由我院牵头的2项,同时配合其他部门完成17项,审判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

  适时启动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健全符合审判规律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明晰审判组织权限和审判人员职责,制定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权力清单。突出审判委员会统一裁判标准的职能,依法合理确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建立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终身负责制,明确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完成司法责任制改革基础工作。推行院庭长办案制度,院庭长审(执)结案件768件。选择天心区法院试行审判长负责制、宁乡县法院5个农村法庭试行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为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积累经验。

  顺利完成立案登记制改革。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要求,废除不符合规定的内部文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全部当场立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诉权。成立诉讼服务中心,为行动不便的当事人上门立案、预约立案20次。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现场答疑等多种方式引导群众准确理解立案登记制的规定,正确行使诉讼权利,防范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立案登记制运行以来,行政案件同比增长70.6%,国家赔偿案件同比增长33.3%,实现了立案审查制向立案登记制的平稳过渡,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充分肯定。

  全面实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改革。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全市法院推行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改革试点,健全速裁案件专门审判组织,配套开展裁判文书精简与说理改革,探索建立“即诉即审”工作模式,共审结刑事速裁案件622件692人,平均审限缩减至4.5天。

  扎实推动涉诉信访制度改革。实行诉访分离、依法终结,努力解决入口不顺、程序空转、出口不畅问题。加大再审复查力度,审理申请再审、申诉案件289件,依法决定再审38件。探索建立律师等第三方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制度,把信访当事人引入依法理性信访轨道,努力实现息诉息访,进京访同比下降9%,案访比同比下降29.4%。加强信访窗口规范化建设,继续坚持“五心接访”,畅通信访渠道,实行网上信访、远程视频接访。落实院长接访、信访积案包案责任制,接待处理来信来访3310人次,依法处置缠访闹访56起。推进司法救助制度规范化,向51人发放司法救助金128万元。

  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制度改革。全面完成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贯彻公开审判原则,开展庭审网络视频直播118次,网民浏览量达28万人次。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裁判文书65598份,其中我院14244份。加大执行公开力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部分市民见证执行26场次。继续组织开展“长沙法官为您送上一点建议”系列活动,扩大参与受益面,帮助企业和群众防范法律风险。健全“法院开放日”长效机制,向公众敞开法院大门。完善青少年普法教育机制,组织“送法进校园”活动32次。推送审务微信58期,召开新闻发布会10场,与省、市新闻媒体联合制作法治栏目5档,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开展法治宣传。完成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全市人民陪审员增至2276名,共参审案件29110件,一审案件陪审率达43.1%。

  三、切实加强法院建设,全面促进审判事业发展

  一年来,我院紧紧抓住队伍建设这个关键,扎实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着力打造过硬法院队伍,实现审判能力稳步提高和审判事业健康发展。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重大事项向市委和上级法院党组报告制度,认真落实市委决策部署,确保法院工作正确政治方向。扎实开展机关党建工作“规范化建设年”活动,着力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党支部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坚持中心组学习和班子成员讲党课制度,强化理想信念教育,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举办法官论坛、司法礼仪讲座、主题演讲比赛系列活动,培养法官职业道德和司法良知。广泛开展“远学邹碧华,近学张虎”活动,组织新任命法官向宪法宣誓,教育全市法官忠诚司法事业,坚定法治信仰。

  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建立动态培训机制,实行分级分类培训,健全教学师资库、精品课件库、案例库,共举办各类培训10期,培训法官和人民陪审员2558人次。开展庭审观摩、岗位练兵、办案竞赛、审委会委员评庭议庭等活动,组织庭审、裁判文书和审执流程信息专项评查,引入第三方随机评查文书1000份,提升法官法律适用、庭审驾驭、文书制作的能力。组织干警参加“一推行四公开”“一进二访”活动,提高群众工作能力。注重青年干警培养,完善青年法官导师制和青年干警双向交流制度。强化审判理论和司法实务研究,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82篇,19篇论文荣获国家级奖项,13案入选《中国法院年度案例》。

  加强纪律作风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建立责任告知制度,制定责任追究办法,层层传导压力,层层压实责任。巩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开展解决执法办案中不作为乱作为等专项整治活动,纠正“四风”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着力建设长效机制,确保审判执行权力规范运行。组织《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准则》和《条例》)专题学习,编发典型案例,开展廉洁司法警示教育活动12场次。抓住重要时间节点,通过内网和手机短信在节假日进行廉政提醒并加强督查。选任18名廉政监察员,随案发放廉政监督卡,加强对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的监督。全面开通举报网站,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受理群众举报和控告投诉286件,办结277件。加强司法巡查和审务督察,开展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4次,组织明察暗访12次,通报违反纪律的干警19人次,诫勉谈话5人次,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

  加强基层基础建设。进一步理顺上下级法院关系,取消对基层法院考核排名,变考核制为通报制,支持基层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强化业务指导,编发典型案例5辑,把院庭长深入基层法院定期开展业务指导纳入工作考核。推进“两庭”建设,设立环境资源、民间借贷、金融债权、物业纠纷专业合议庭。全市建成科技法庭82个,同步录音录像庭审5098次。新设人民法庭1个,新建和改建8个,全市24个人民法庭按标准全部配齐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审理案件13988件。完成信息化软件升级,启用裁判文书电子签章系统,实现数字法院系统、智能办案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等一网融合。指导基层法院开展巡回审判,推广雨花区、宁乡县法院设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芙蓉区法院“城管巡回法庭”的经验。鼓励基层法院结合实际积极创新,天心区法院大合议庭陪审模式、岳麓区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开福区法院“真快”诉讼通电子诉讼服务平台、雨花区法院青年法官讲师团、望城区法院人大代表听庭评议活动、长沙县法院庭前会议改革、浏阳市法院湘赣边区司法协作机制等,均得到最高人民法院高度评价。

  自觉接受监督。围绕“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主题,深入开展“司法公正长沙行”活动,构建法官律师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建成法律职业共同体信息平台,实现网上查询、网上立案、在线审查、电子送达等功能,让当事人和律师可以通过互联网参与诉讼活动。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司法公开工作。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意见、提案215件。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法院、旁听庭审、参与执法检查1960人次。创新代表、委员联络方式,编辑手机报及时报告法院工作。积极配合市政协民主监督员开展工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审判监督与涉诉信访改革”专题研讨会,接受工作监督。依法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及其他社会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审理检察机关刑事抗诉案件20件,民事抗诉案件5件,其中维持12件,改判和发回重审13件。

  过去的一年,全市法院各项工作取得了新成绩,涌现出“全国法院先进集体”“全国法院司法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全国法院司法警察先进集体”“全国巾帼文明岗”“全国法院先进个人”等先进典型,共13个集体、21名个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79人获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荣誉天平奖章”,2人入选首届“长沙市十大法治人物”。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市委的坚强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的关心帮助,离不开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支持。在此,我代表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法院工作还存在不少困难和不足:有的法官能力不强,少数案件审判质量效率不高、效果不好;个别法官违背职业道德,司法作风不实,群众反映强烈;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不能适应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涉诉信访和执行难等问题还没有根本性好转。案件数量持续快速增长,法官超负荷办案,案多人少矛盾进一步加剧;一些当事人依法维权观念淡薄,缠诉闹访、伤害法官事件时有发生等。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积极采取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2016年工作思路

  各位代表,2016年是全面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全市法院的整体工作思路是: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严格依法履行职能,主动适应发展新常态,自觉践行发展新理念,着力提高审判质效,着力推进司法改革,着力打造过硬队伍,为长沙率先建成全面小康加快实现基本现代化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为此,2016年,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坚持服务大局,更加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市委十二届十一次全体(扩大)会议暨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找准结合点和着力点,通过公正司法、提高办案质效、在个案处理中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市委的决策部署提供司法服务。建立宏观经济形势研判机制,妥善化解实施“三去一降一补”过程中各类涉诉矛盾纠纷,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司法支持。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打造“双引擎”“两高地”提供司法保障。高度重视小微型企业因资金断裂引发的涉诉案件,在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尽可能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发展生产。审慎审理涉及民间借贷、房地产买卖、股权转让、企业破产、强制清算、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等方面的案件,依法制裁违约失信行为,营造公正高效的司法环境。妥善审理涉及选举权、被选举权等案件,依法保障人民民主。加强环境资源案件审理,健全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机构,推动建设“两型社会”,促进绿色发展。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和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各类犯罪,推进平安长沙建设。依法严惩腐败犯罪,共同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认真执行行政诉讼法,依法化解行政纠纷,支持法治政府建设。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社区矫正联动机制,加强诉非衔接、诉调对接,探索建立法院专职调解员制度。加大法官以案释法工作力度,广泛开展送法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推动法治长沙建设。

  二、坚持司法为民,更加主动回应司法需求。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开通12368诉讼服务热线,规范诉讼服务标准,丰富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等各个环节的便民利民措施。坚决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非法集资、组织领导传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及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犯罪。妥善审理涉及教育、医疗、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民生案件以及涉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案件,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妥善化解涉扶贫开发的各类纠纷,促进精准脱贫,实现共享发展。加大执行力度,发挥执行指挥中心网络查控作用,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机制,提高实际执结率和执行到位率,最大限度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创新司法救助举措,充分发挥诉讼费缓减免制度作用,让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依靠人民法庭贴近群众的优势,及时就地化解矛盾。增加诉讼担保主体,拓展新的诉讼担保方式,引入保险担保机制。着力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在全市推广法律职业共同体信息平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三、坚持问题导向,更加扎实推进司法改革。加强司法改革的组织领导,认真完成中央、省市委各项司法改革任务,指导宁乡县法院做好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等四项重点改革试点。巩固立案登记制改革成果,做好立、审、执对接工作,防止立案难转化为诉讼难、审理难、执行难。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健全主审法官与合议庭办案机制、院庭长审判管理和监督机制、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实行院庭长办案常态化。继续抓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加快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与裁判文书说理改革。深入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改革选任方式和参审方式,完善随机抽取、均衡参审和退出机制,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完成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建立“诉访分离”、信访终结制度,规范信访秩序。大力推进“三大平台”应用,全面实现生效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四、坚持从严治院,更加有效提升司法公信。深入推进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严格法官准入,加强法官在职培训,努力提升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持续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认真贯彻《准则》和《条例》,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加强法院领导班子建设,精心打造政治坚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司法公正的法官队伍。深入整治“六难三案”,严格规范司法行为,持之以恒改进司法作风。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加强廉洁司法教育,探索建立“全天候”“全时段”监督机制,全面防控廉政风险,大力度实施非法干预记录与曝光惩戒制度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惩治司法腐败。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完善法官业绩科学评价体系。积极落实法官职业保障,维护法官尊严和司法权威。协调解决基层法院人案矛盾,帮助基层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提升基层司法水平。更加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做好司法改革的专题报告,以监督促公正。

  各位代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描绘了未来五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对法院工作提出了新要求。面对发展的新起点、改革的新任务、社会的新期待,人民法院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我们决心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认真贯彻执行本次大会决议,锐意进取,奋发有为,真抓实干,为把长沙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品质和湖湘文化特质的现代化大都市作出新的更大贡献!附件:

  1.相关案件图表(注:相关数据统计年度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没有特别注明“全市”的数据均为市中院数据)

  图一:2014-2015年全市法院审执案件数量对比图

  图二:2014-2015年市中院审执案件数量对比图

  图三:2015年市中院审执各类案件构成图

  2.罗光建等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2013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罗光建与其女友高涵多次从广东省深圳市、汕尾市购进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然后指挥被告人童辉、沈成伍、魏勇和谈营露等人运输至湖南省长沙市、沈海高速福建省青口服务区,贩卖给凌慧等人。经查实,被告人罗光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56182.35克(含量为78.5%)、甲基苯丙胺片剂4.24克、海洛因0.95克。另外,2014年3月6日,被告人罗光建在深圳市海宁公寓5栋22C房将其持有的一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仿六四式手枪及三发子弹交给沈成伍。经审理,罗光建系毒品再犯,对被告人罗光建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刘成来抢劫案:2013年底,刘成来因急需钱还债,遂产生抢劫同组村民周红珍胸前布包的想法,并准备了手套、辣椒水、喷雾器等工具。2013年12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刘成来手戴白色粗纱手套,携带手电筒和装有辣椒水的喷雾器窜至被害人周红珍屋前,在台阶上捡起一根树棍砸断周红珍卧室两根窗户栏杆,周红珍惊醒后跑出屋外,在邻屋前坪摔倒。刘成来爬窗入室后追赶上周红珍,一手拿喷雾器对着周红珍眼睛喷辣椒水,一手抢周红珍胸前的布包,两人发生撕扯。后周红珍掉入旁边小溪内,刘成来跳入小溪继续抢包,周红珍牢牢抱住包不放,被告人刘成来遂用手电筒和石块击打被害人周红珍头部数十下直至其不再动弹,然后将周红珍的布包抢走并藏于自家猪栏屋边上的草丛里。次日,刘成来取出布包,将布包里的3241.5元现金藏于自家责任田边的草丛里,将布包以及布包里的手机、存折等物品丢至楚东村浆坑片巴塘湾路边的坎下。2013年12月27日上午,周红珍尸体在小溪内被发现。刘成来以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周红珍财物,其抢劫犯罪的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大,其抢劫行为致被害人周红珍死亡。经审理,依法对被告人刘成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4.曾国安故意杀人、强奸、抢劫案:被告人曾国安原在长沙市建筑工地打工,2014年3月7日晚21时许,曾国安饮酒后行至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西路时,见被害人向梅独自撑伞沿途步行,心生歹念欲对其实施强奸。当行至氵荣银桥路段时,曾国安乘被害人向梅不备,将其拖至河堤下面的石头坡道后准备实施强奸,遇到被害人拼命反抗。曾国安捡起石头朝被害人猛砸数下,被害人向梅当场昏迷。随后,曾国安将被害人抛入龙王港河中致其溺水死亡,并拿走被害人手提包及手机。曾国安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经审理,依法对被告人曾国安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5.刘坤、刘飞等贩卖毒品案:2013年底至2014年初,刘坤与李永红来到中缅边境,经李永红介绍,刘坤认识了廖基威,便开始从廖基威处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进行贩卖。刘坤邀集刘飞、谭军等人共同出资购进毒品,并负责联系上线、分配毒品及毒赃,再贩卖给他人。刘坤贩卖、运输冰毒20千克、麻古6万粒,廖基威贩卖、运输麻古6万粒,刘飞贩卖、运输冰毒50千克、麻古13390粒,谭军贩卖冰毒5千克,李永红贩卖冰毒4.4千克、麻古6000粒。2014年8月21日至22日,公安机关先后抓获各被告人。经审理,依法对刘坤、刘飞判处死刑,对廖基威、谭军、李永红判处死缓。

  6.黄立祥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13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邓华江、李勇、付国强等人在宁乡、桃江等地使用含有氯化琥珀胆碱的麻醉飞镖注射器和弓弩毒杀土狗,然后将毒杀的死狗销售给被告人黄立祥等人,供人食用。2012年至2013年正月,被告人黄立祥明知他人租用自家的冷库用于储存、销售毒狗,仍帮助他人销售毒狗,后双方因经济纠纷散伙。2013年8月,被告人黄立祥在家自建冷库,从被告人邓华江、李勇、付国强等多人处以4元至4.5元每斤的价格收购毒狗,并将死狗脱毛处理后集中冷藏,以5.2元至5.5元每斤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贺应安等人,供人食用。经审理,对被告人黄立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7.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原院长金潇明受贿案:金潇明自1999年至2013年先后担任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兼党委副书记、湖南工学院党委书记、湖南第一师范学院院长兼党委副书记。在此期间金潇明利用职务便利,在发包工程、工程款支付、人事调动等方面,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25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2.7万元、欧元0.7万元和美元0.6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63.323万元。2013年7月,湖南省纪委决定对金潇明涉嫌严重违纪进行调查。2014年1月2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对其立案侦查,同年1月6日指定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我院审理,对被告人金潇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被告人金潇明犯罪所得人民币63.323万元,上缴国库。

  8.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集团诉讼案:2014年至2015年,王永红等劳动者相继从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辞职,双方就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等问题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该系列案涉案人数众多,案情复杂,在我院二审期间,成功调处该案,平等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9.湖南杨子冶金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集团诉讼案:2012年11月29日,湖南杨子冶金实业有限公司发出《关于停产期间工资发放和工作安排的通知》,2013年1月31日,该公司再次发出《公告》,以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由,决定从2013年2月1日起,解除与部分员工的劳动关系。此后,部分劳动者未继续在该公司工作,双方劳动关系实际解除。劳动者诉至法院,请求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在我院二审阶段成功调处该案。

  10.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集团诉讼案: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系由长沙重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改制成立。2014年1月,因雨花区万家丽路快速化改造工程项目,马王堆路于2014年5月5日开工建设,该路的修建涉及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老厂房、铁路货运站的拆迁。2014年4月20日,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作出《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裁员方案》,以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等为由决定解除与公司物流事业部39名员工的劳动合同。2014年5月30日,公司向陈国平等39名劳动者发出《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陈国平等劳动者认为长重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均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法院,各自成诉,合并审理。在二审阶段,我院成功调处该案。

  11.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怀化正好制药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就其药品名称为“金刚藤分散片”的片剂药品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新药申请的过程中,专利权人正好制药有限公司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去函反映该申报品种涉及侵犯由其所有的相关专利权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将专利权人异议转达给了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并中止了对该新药申请的审查。为此,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我院,请求法院确认其申报注册的“金刚藤分散片”不侵犯怀化正好制药有限公司的药品专利权;我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把握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的起诉要件,以是否使被控侵权人利益处于不确定状态为切入点,拓展法律思维,受理了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请,并依法作出不侵权认定,从而对专利市场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取得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12.刘文峰诉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治安处罚案:2013年至2015年,刘文峰因对住房被拆迁问题不满,多次反复到北京中南海周边等非信访接待场所进行非正常上访,并多次受到北京当地公安机关的训诫。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办事处派人从马家楼救助中心接回刘文峰,并直接移交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银盆岭派出所处理。银盆岭派出所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认定刘文峰反复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等非信访接待场所进行非正常上访,扰乱了中央政府机关和治安重点地区周边的公共秩序。岳麓公安分局据此于2015年4月7日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刘文峰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刘文峰不服该处罚决定,遂诉至法院。岳麓区法院一审认为岳麓公安分局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驳回了刘文峰的全部诉讼请求。刘文峰不服,上诉至我院,我院审理后依法予以维持。

  13.甘建国诉长沙市芙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确认强制拆除建筑物行为违法案:2014年10月20日,芙蓉区城管大队根据芙蓉区马王堆街道办事处的举报,分别对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街道火炬村的两处涉案建筑物进行调查。经鉴定,该两处建筑物系违法建设,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2015年1月6日,芙蓉区城管大队在长沙晚报刊登公告,公告期满后,两处涉案建筑物的搭建人没有向芙蓉区城管大队申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12日向芙蓉区城管大队出具《关于责成强制拆除火炬村征收拆迁项目范围内违法建(构)筑物的通知》,责成芙蓉区城管大队对涉案建筑物予以拆除。芙蓉区城管大队于2015年5月16日对涉案建筑物予以强制拆除,并制作了现场《执行笔录》,2015年6月3日,甘建国认为上述两处涉案建筑物系其搭建,芙蓉区城管大队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诉至芙蓉区法院。一审法院驳回甘建国的诉讼请求。甘建国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我院,我院经审理认为,芙蓉区城管大队有实施强制拆除涉案违法建筑的法定职权,涉案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予以维持。

  14.彭桃生诈骗案:彭桃生系娄底市喻坊村白云石矿销售员,负责与涟钢的矿石销售及结账,1983年11月至1984年6月期间,因部分矿石运输司机未及时将矿石过磅单交付喻坊村白云石矿,彭桃生多次找涟源钢铁厂原燃料科要求结算未果,找到涟源钢铁厂炉衬车间调度组副组长出具白纸条结算,之后彭桃生被指控以重复结账的方式骗取涟源钢铁厂白云石矿石款两笔,计重1154吨,价值人民币1907元。娄星区人民法院于1985年4月17日判处彭桃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彭桃生不服,提出上诉。娄底中院于1985年5月25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裁判生效后,彭桃生仍不服,提出申诉。娄底中院于1987年3月23日改判彭桃生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彭桃生仍不服,再次提出申诉。娄底中院于2012年4月5日作出再审裁定,维持该判决。彭桃生仍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省高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刑事裁定,指令我院再审本案。我院经过审理,以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宣告彭桃生无罪。

  15.特赦:特赦是指对国家特定的犯罪分子免去其部分或全部刑罚的执行,只赦免刑罚,不赦免罪行。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2015年8月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决定,对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一、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但犯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三、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四、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但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这是我国自1975年第七次特赦后,时隔40年的又一次特赦,也是现行八二宪法规定特赦制度33年来的第一次特赦。

  16.三类犯罪:是指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发布《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要求从严把握这三类犯罪的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切实防止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坚决杜绝社会反映强烈的“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后减刑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等现象,确保司法公正。

  17.长沙新港码头2700余吨钢材强制执行案:该执行案具有标的物数量庞大、涉及法律关系复杂、执行现场宽阔开放、异地案外人干扰因素较大等特点。为了防止案外人阻挠现场执行,我院启用了全省最先进的执行指挥车和单兵作战系统,调动干警共计150余名,警车二十余辆,来到长沙新港码头,对2700余吨钢材进行强制执行,连续奋战三十余小时,成功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这是我院近十年来出警人员最多的一次民事强制执行。

  18.执行公益活动:为缓解刑事被害人赔偿难问题,进一步彰显司法人文关怀,我院联合湖南公共、长沙政法频道等媒体对因犯罪受到重大伤害的刑事附带民事、交通肇事犯罪受害人,引入媒体、慈善机构(如芒果微基金)、公司、志愿者,进行司法救助、社会捐助、志愿者帮助,教育遵守法纪、珍爱他人生命,倡导帮助他人的美德。

  19.立案登记制:是指案件受理制度,即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行政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是否立案登记。该制度系2015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解决“立案难”问题,作出的重要改革决议。

  20.五心接访:信访工作是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是最直接、最现实的群众工作。为改进司法工作作风,我院在信访窗口深入开展“接待热心、解答耐心、审查细心、处理公心、善后关心”的“五心”接访活动,提高接访的方法和技巧,实行诉访分流、约期接谈,扎扎实实为当事人办实事。接访一线同志认真负责、耐心解答、忍辱负重、任劳任怨,坚持以人为本,着力于化解矛盾。

  21.“长沙法官为您送上一点建议”系列活动:为充分展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成果,向社会展示特色审判工作,贯彻落实省委、市委“五个怎么办”要求,主动接受人大代表监督,我院继续开展“长沙法官为您送上一点建议”系列活动,相继召开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审判”“毒品犯罪审判”“知识产权审判”“金融消费法律风险提示与防控”等多场座谈会与新闻发布会,从司法角度提出司法建议和提示,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好评,湖南卫视、湖南经视、长沙晚报、网易、新浪等多家主流媒体进行报道。

  22.张虎法官:他1990年参加工作,生前为雨花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26年以来,他一直奋斗在审执工作一线,主审结案1912件,参与办案2000多件,无一错案,无一违法违纪案,无一案被投诉或者举报。26年以来,张虎法官穿过最好的衣服是制服,用过的最好交通工具是自行车,用过的唯一一台手机是2005年购买的诺基亚。他经常加班加点,最终因劳累过度,积劳成疾,2015年5月21日,正在办公室写文书的张虎突然栽倒在办公桌旁。2015年7月15日晚19点,张虎因恶性脑瘤医治无效,不幸去世,年仅45岁。他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追认为“全省优秀法官”。

  23.六难三案:指“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问题和“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问题。为解决“六难三案”问题,我院进一步提高诉讼服务水平、深化司法公开、强化案件执行工作和廉政监督工作,严格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24.四项重点改革试点:作为第三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地区,湖南即将开展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四项改革,是此次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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