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提醒!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中小型企业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将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由原通用的50%提升到75%。
A:科技企业就是“高新技术企业”,中小企业就是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中指的“中小型企业”吧……
B:字面上来理解好像是这么回事,但其实是错误滴~如果真的能这么解读,那文件完全可以把“科技型中小企业”表述成“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嘛,没必要同一个概念用另外的名称来回折腾呀~所以,切勿望文生义!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就相关问题予以明确。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具体评价,采取了以两种指标进行确认或评价的方式:
①直接予以确认
(一)必须同时符合的四项条件:
1.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 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 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 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以下四类居民企业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且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
2.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且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的企业;
3.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且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的企业;
4.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且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
②自主评价登记
同时满足以下五项条件的企业,可自愿在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纳入信息库并赋予入库登记编号: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评价指标的具体标准应符合相关规定。
准备享受此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企业请注意了!一定要严格对照“科技型中小企业”必须同时满足的几项条件进行自审,并按规定程序履行相关手续,取得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赋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方能享受税前加计扣除75%的优惠政策,否则,即使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条件,也只能享受税前加计扣除50%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