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地方税收政策提示(2017年3月17日-2017年5月31日)

14.06.2017  12:3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2017年3月17日发布)

要点提示

1.统一、规范、细化了所有类型特别纳税调查(含转让定价、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等)的一般程序,删除了转让定价调查程序。

2.完善了特别纳税调整的方法体系,增加了金融资产、无形资产、劳务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完善了交易净利润法、一般利润分割法等方法,明确了其他调整方法(包括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等资产评估方法和其他方法)。

3.明确了特别纳税调整的信息使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机制、逐年测试调整、区分特别纳税调整利息与滞纳金等重要事项。

施行时间: 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2017年3月17日发布)

要点提示

个人转让住房,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下同),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购买住房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视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明时间,据以确定纳税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施行时间 :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 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22号,2017年3月21日发布)

要点提示

1.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2.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施行时间: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29号,2017年3月31日发布)

要点提示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3号,2017年4月26日发布)

要点提示

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施行时间: 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2017年4月28日发布)

要点提示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施行时间 :自2017年7月1日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2017年5月19日发布)

要点提示

1.有扣缴义务人的个人自行购买、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扣缴义务人在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应将当期扣除的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支出金额填至申报表“税前扣除项目”的“其他”列中(需注明商业健康保险扣除金额),并同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未续保或退保的,应于未续保或退保当月告知扣缴义务人终止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

2.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施行时间 :自2017年7月1日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税〔2017〕34号,2017年5月2日发布)

要点提示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施行时间 :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政〔2017〕115号,2017年5月3日发布)

要点提示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施行时间: 自2017年5月3日起施行。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2017年5月22日发布)

要点提示

1.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按《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其汇算清缴年度不得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

2.科技型中小企业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时,应将按照《评价办法》取得的相应年度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

施行时间: 适用于2017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2017年5月27日发布))

要点提示

延续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等税前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等规定。

施行时间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23号,2017年3月21日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0号,2017年4月18日发布)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2017年4月28日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2号,2017年5月2日发布)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2017年5月5日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4号,2017年5月9日发布)

█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2017年5月16日公布)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2017年5月22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