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八年办证难 60原告上法庭
05.05.2016 13:06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06年,被告陈某以红卫小区名义开发建设两栋8层(包括车库)住宅楼,并于2006年11月6日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将两栋8层住宅楼发包给某建筑工程公司包工包料承建。被告陈某在该两栋楼房的建设过程中与红卫小区购房户签订《售房协议》。约定,购房户必须按被告的要求交付房款,被告在交房后半年内为购房户办理房产证。该两栋楼房于2008年7月竣工,至2008年底大部分住房和车库基本销售完毕。在《售房协议》的履行过程中,60原告均按约履行了交付房款的义务,而被告未按约履行为原告办理房产证的义务。期间,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协商办理房产证事宜,但被告以各种原因和理由搪塞原告,时过8年一直未为原告办理房产证,无奈,60原告诉诸法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与60原告分别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60原告按约履行了向被告交付房款的义务,被告虽然向原告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义务,但未按约履行为原告办理房产证的义务,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为此,酿成本案纠纷,被告应负全部责任。根据《售房协议》的约定,被告应在交房后半年内为购房户办理房产证,而时间过去8年,被告仍未为原告办理房产证,对此,无论是何种原因,均与原告无关。原告诉请被告办理房产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耒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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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2016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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