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行李,5种情形不予放行

02.06.2016  14:26

  6月1日,国家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开始正式施行。从此,我省旅客携运进境行李物品有五种情形,长沙海关将不予放行,并对物品进行暂存。

  长沙海关透露,在“海关新政”实施第一天,我省没有发生暂存行李的情况。

   五种情形不予放行

  “海关新政”实施后,旅客携带哪些行李会遭遇“不予放行”?

  《公告》规定,海关暂不予放行的情形包括5种: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范围,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其尚未办理的;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按规定暂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

  5种情形中,最令市民们紧张的无疑是“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这一条,而记者从长沙海关了解到,目前,海关对“自用、合理数量”的概念并没有具体数量规定。

  据介绍,我国对居民旅客携带进境物品设置了5000元人民币的免税额,超额部分将被海关征税,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超额,则按全额征税。《公告》并没有对旅客进境物品携带作出更严格的限制。长沙海关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单一物品带太多,被怀疑从事商业用途,不管超没超免税限额,都可能不予放行。

   暂存≠扣留

  按照《公告》规定,发生暂不予放行的情况,海关将对物品进行暂存。这是否表示旅客行李被扣留?

  “‘暂存’不等于‘海关实施扣留’。” 海关总署发布的公开信息指出,对暂不予放行的行李物品办理暂存的,海关应当向旅客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凭单》,而海关依法应当移送缉私部门处理的涉案物品不含在内,此类涉案物品应由旅检现场出具“扣留凭单”。

  那么,“被暂存”的物品会不会“被收费”?

  据了解,暂存一般不会产生费用,除了易燃易爆、有毒、鲜活易腐等物品。如果携带上述物品,海关可以要求旅客当场办理退运手续,或者移交专业机构处理,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旅客承担。

   暂存限期3个月,“提取”物品需凭单证

  海关“暂存”的物品面临3种处置情况:第一是办理海关手续后提取;第二是办理退运手续,或者移交相关专业机构处理;第三放弃(海关按规定处理)。

  《公告》规定,对暂不予放行的物品自暂存之日起3个月内,旅客应当办结海关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海关依法对物品进行处理。需要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时间不计入暂存时间。

  提取暂存物品时,如果是旅客本人,应当向长沙海关提交之前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凭单》原件并出示有效进出境证件;如果是旅客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物品提取手续,则接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凭单》原件、旅客本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旅客有效的进出境证件复印件,并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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