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妇联参与庭审维护妇女权益

08.09.2015  18:30

9月2日上午,由男方张某某提起诉讼的离婚案件,在龙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开庭。龙山县妇联全体干部积极参与了旁听,其中一名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与审判长、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原告张某某(男方)与被告杨某某(女方)1997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1998年6月结婚,婚后生育一儿一女,儿子16岁,女儿11岁,在男方父亲购买的地基上修建了4层半的房屋,拥有一台小车,欠农村信用社5万元,无债权。原告张某某以夫妻感谢破裂、女方不孝敬老人为由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提出两个孩子归自己抚养,不要女方付抚养费;关于房子男方不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不愿意分割,只愿意分割小车;债务要求双方共同偿还,各还2.5万元。被告杨某某举证了自己婚后开旅馆挣钱,一直勤劳肯干,房子是婚后夫妻和公公婆婆共同修建,一直居住在一起,并且孝顺老人,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最近2年原告发生变化;遭受家庭暴力的医院证明、照片和派出所的报警证明。提出要抚养女儿,由男方付抚养费;房子是婚后共同财产应该公平分割,如达不到这两点,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过法庭举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等法律程序,双方均不退让,审判长宣布暂时休庭,合议庭合议。休庭期间,县妇联负责人主动与原告张某某沟通,从孩子的成长及未来的生活上做思想工作。又与被告杨某某沟通,了解其想法,并鼓励要坚强。最后,原告不退让,被告同意调解。

合议庭认为首先要考虑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第二要考虑孩子的健康成长问题;第三原告的父亲及亲属不愿意双方离婚。原告和被告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给双方一个机会,不能草率同意原告所起诉的离婚及子女、房子分配要求,要充分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决定择期开庭宣判。

龙山县妇联将继续关注参与此案,维护好被告杨某某(女方)的合法权益。

潇湘女性网版权所有,如需转载本站文章,请联系本站,否则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