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曙胡浩龙受贿案二审 一审认定两人受贿均超亿判处死刑

03.11.2016  15:11

  湖南省高速公路广告投资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彭曙和原总经理胡浩龙,从2002年任职到2010年案发,上演了受贿“二人转”:两人每年平均受贿达2000万元,其中在两年内两人共同收受同一公司超1亿元人民币。

  2015年2月3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彭曙、胡浩龙等4人贪贿案,认定彭曙、胡浩龙两人受贿金额分别达1.88亿、1.7亿元,犯受贿罪、贪污罪、泄露内幕信息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死刑。

  2016年11月1日,二审开庭。

   潇湘晨 报记者 刘双 长沙报道

  11月2日,新化县人民法院。

  现年51岁的湖南省高速公路广告投资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彭曙、53岁的原总经理胡浩龙再次站上了被告席。

  一年多前,他们因受贿金额分别上亿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均被数罪并罚,判处死刑。

  这次,二审开庭,他们对先前的部分供述进行了否认。记者从新化县法院获悉,此次庭审时间已持续两天,目前二审暂未宣判。

   案情回顾

  一审两人均被判死刑

  2013年6月18日至22日,这起广受关注的特大受贿案在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审理。

  被告有四名,案发时分别是:湖南省高速公路广告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彭曙;湖南省高速公路广告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胡浩龙;湖南景天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湖南远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湖南雷赛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帕格斯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湖南卓天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彭江林;海南湘晖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家界市龙阳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张晖。

  去年2月3日,此案公开宣判。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彭曙受贿18815万元,其中为主共同受贿17911万元,单独受贿904万元,未遂499万元,索贿600万元;被告人胡浩龙受贿17007万元、港币10万元,其中为主共同受贿16477万元,参与受贿500万元,单独受贿30万元、港币10万元,索贿600万元;被告人彭江林参与收受他人财物3483万元,其中索贿500万元。

  彭曙、胡浩龙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3500万元。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彭曙、胡浩龙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彭曙犯受贿罪、贪污罪、泄露内幕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胡浩龙犯受贿罪、贪污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另外两名同案人,彭江林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万元;张晖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20万元。

   获利途径

  联手受贿、贪污、进行内幕交易

  有媒体记者曾梳理发现彭曙、胡浩龙两人疯狂逐利的途径:

  途径一:“哥俩好”,两人联手受贿是一大特点。两人基本同时期在交通系统搭档任职,且住在同一个小区同一栋楼,多次受贿都是两人“共同完成”。

  在湘潭县城区海棠路改造项目工程中,为给某公司负责人胡某谋取利益,2006年6月两人一次就在办公室收受其人民币2800多万元;2008年至2010年,两人利用高广投收购湖南一置业公司股权中,多次共同收受该公司1.03亿元。

  途径二:伙同他人采取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检方指控,2005年至2009年,彭曙、胡浩龙利用湖南高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身份,与商人张晖利用张家界龙阳公路建设机会,3人共同策划通过相关公司虚增股份、虚假投资等多种形式,3500万元高广房转让款除110万用于相关公司办公费外,其余被3人平分。

  途径三:利用掌握的收购重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彭曙、胡浩龙身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单独或者共同泄露高广投与赛迪传媒重组相关事项信息,胡浩龙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赛迪传媒股份100多万股,获得收益140多万元。此外,两人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获利。

  另据了解,一审判决中认定彭、胡两人受贿金额最大的一笔达到9736万元。一审判决书显示,就该笔贿款,彭、胡二人的辩护人曾提出,系二人实际出资参股,不应认定为受贿,但未被法院采信,法院认为系二人利用“借款”、“投资款”等形式掩盖受贿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