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额利息为诱饵 骗取他人钱财二进宫

24.03.2015  20:34
  湖南法院网讯  因犯诈骗罪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故伎重演,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他人钱财高达110余万元。近日,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诈骗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被告人张某2000年因犯诈骗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07年6月5日被刑满释放。2011年至2014年,张某以做烟草投资、做蚕豆、槟榔生意等为名,以高额利率为诱饵,虚构事实,伪造谎言,先后骗取被害人张某芳等多人钱财共计11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11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处十一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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