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致人伤害 过错人监管人分担责任
29.06.2016 00:03
本文来源: 法院网
经审理查明:被告湖南某建筑有限公司公司系东安舜皇城工程项目的承建商,被告刘某是湖南园艺公司东安舜德皇城项目部的负责人。2015年1月1日,被告刘某因工程施工需要,临时雇请原告从事简易人货电梯的操作工作。同月9日中午,工地其他人员已下班休息,原告刘某某一人未回到休息间,在工地上从事其他工作。当天中午1点钟左右,当原告到电梯安全棚外小便时,被高空坠落不明物体砸伤头部,后被下午上班的其他民工发现其倒在地上不省人事,伤口血流不止,生命垂危,随即被120救护车送往东安县人民医院救治,当天晚上1l点钟左右转至永州市中心医院治疗119天,住院医疗费195 693.84元,已由被告湖南某建筑有限公司东安舜德皇城项目部支付。2015年7月23日,经鉴定,原告刘某某的伤势为: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颅骨及面部多处骨折,脑挫裂伤,颅内出血,继发性癫痫(己构成九级伤残),左侧偏瘫,肌力IV级,己构成七级伤残,医疗建议:医药费参考正式发票,继续检查治疗费9 000元(或按实际费用结算),伤后休息14个月,住院期间需2人陪护,出院后需1人陪护5个月,营养费2000元,鉴定费另计。
另查明,被告湖南某建筑有限公司公刘某作为甲方于2013年6月19日与乙方被告租赁部签订了《架子工程承包合同书》,双方约定:甲方将东安舜皇城工程项目外架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给乙方,材料包括钢管、挽口内支架、顶托、扣件、安全网和悬挑槽钢、预埋圆钢、斜拉钢丝绳施工电梯门边装饰等所需的材料在内;乙方负责外脚手架的安全维护,安全网满挂以及施工电梯的搭建平台;乙方在工地所有的劳务保险费由甲方负责;安全帽由甲方统一配发登记,施工中每发现一次不戴安全帽上工,罚款50元,如乙方施工人员在施工中出现安全事故,无论大小,除保险理赔外,一切损失和赔偿由乙方负责。合同签订后,双方基本按约履行了义务。2015年9月,房屋主体工程基本竣工后,乙方的外架、安全网及吊料平台、安全通道防护棚因房屋装饰需要尚未拆除,原告某某系在乙方的外架及吊料平台、安全通道防护棚外因高空坠物砸伤。
又查明,原告刘某某系农村人口,但从2005年11月至今一直居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春江花园;2015年度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570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9025元;原告刘某某系被告租赁部派驻东安舜德皇城工程管理外架业务的员工,2015年1月1-9日临时兼职为东安舜皇城工程建筑工地操作人货两用电梯,在受伤时的实发工资为100元/天。
经核实,原告刘某某受伤后的损失为:1、住院医疗费按实际开支计算为195 698.84;2、为避免诉累,可一次性补偿继续检查治疗费9000元;3、原告在受伤时,虽然已满60周岁,但仍然能做力所能及的工作,且当时的实际工资为100元/天,应当以原告受伤时的实发工资为标准,赔偿2015年1月9日至7月23日期间的误工费,计人民币22 400元(100元/天×224天);4、原告未提供护理人员的身份证明,鉴于原告系农村家庭,其亲属护理费可参考湖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计人民币6 651.3元(9 025元/年÷365天×119天×2人+9 025元/年÷365天×150天×1人);5、住院伙食补助费7140元(119天×30元/天×2人);6、营养费2 000元;7、原告长期居住地在城镇,其残疾赔偿金应参照城镇居民计算,计人民币212 560元(26 570元/年×20年×40%);8、原告受伤致残,其身心受到较大损害,可酌情赔偿精神抚慰金10 000元;9、因原告未提供被扶养人基本情况,无法确认赔偿金额,可视为原告自愿放弃此项赔偿。以上损失共计465450.1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关系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刘某某以前从事过建筑施工工作,应当明白建筑工地的危险性,在工地行走时应当特别注意人身安全,但原告开电梯下岗后在建筑工地从事其他事项时,未按规定戴安全帽,且在电梯安全通道防护棚外小便,未充分注意自身的安全,从而导致自己被高空坠物伤致残,其本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损害的发生承担20%的责任。被告湖南某建筑有限公司作为东安舜德皇城工程项目的承建商,其项目负责人刘某临时聘用原告开电梯的行为可视为该公司的行为,虽然原告不是在操作电梯岗位上受伤,但忽视了对临时员工刘某某的生产安全教育与监督管理,故应对原告的受伤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刘某作为被告湖南某建筑有限公司东安舜德皇城工程项目部负责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其在项目施工建设方面的民事法律责任应由被告湖南某建筑有限公司承担,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刘某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租赁部作为东安舜德皇城工程项目的外架承包商,应对主体工程外架的安全情况时刻注意检查与修补,确保安全生产,由于其外架安全网存在安全隐患,导致高空掉落异物将原告砸伤致残,同时忽视了对本公司派驻东安舜德皇城工程管理外架业务的员工刘某某的生产安全教育与监督管理,在安全生产上也存在过错,故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请求的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过高,应以法院核定的为准,故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对超过核定数额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东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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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6.2016 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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