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高新区内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可自主处置
03.02.2015 15:58
本文来源: 科学技术厅
湖北新出台《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在科技成果处置、科研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方面有重大突破。一是加大了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提出高新区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处置,科技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不再审批和备案。这一改革属全国首创。二是进一步突破高等院校科研成果转化收益的个人分配比例。高新区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研成果,可将转化收益中至少70%划归项目完成人所有。三是最大限度地下放权力,给予高新区改革创新更大空间。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示范区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直接由管委会负责实施,最大限度地下放审批权限,实现示范区行政审批“办事不出园区”。
本文来源: 科学技术厅
03.02.2015 1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