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摩托撞上石头致伤残 男子起诉法院获支持

13.05.2015  09:52
  湖南法院网讯  一男子骑摩托车时不慎撞在他人放置在马路上的大石头,该石头是一村民为了维护农田不被水淹所放置,却造成该男子玖级伤残的交通事故。该男子遂将放置石头的村民及公路局告上法庭。近日,湘乡市人民院虞唐法庭开庭审理了这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因骑摩托车时撞上石头而致残的毛某的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2014年6月20日早上6点半左右,被告熊某于在清理自家责任田处水沟时,为挡住公路上流向田里的雨水,将一块一百斤左右的大石头放置在马路上,且未在石头前后方设置警示标志。同日晚8时许,原告毛某驾驶摩托车从中沙镇沧泉村六组返回家中,在途径虞桂公路中沙镇沧泉村八组地段时,撞上了该石头,造成原告受伤并至玖级伤残的交通事故。后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毛某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被告熊某对该事故负次要责任。事发地段为虞唐镇至中沙镇的公路,属湘乡市公路局管理、养护。毛某在状告熊某的同时,认为湘乡市公路局对熊某在公路上摆放石头的行为疏于管理,应与被告共同承担责任。

  该院虞唐法庭经审理后认为,熊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占用公共道路,擅自堆放石头,增加道路通行风险,系本案直接侵权人;公路局作为事发公共道路的管理者,未能对被告熊方华在公共道路上堆放的石头及时进行有效清理,确保事发公共路段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系本案间接侵权人。两被告行为的间接结合已构成对原告的民事侵权。考虑到原、被告的过错程度及行为引起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比例,两被告共同承担事故发生的次要责任,酌情认定为30%为宜,其余70%的损失由原告自负。因被告熊某为直接侵权人,存在重大过失,酌情认定承担20%的责任,公路局作为公路管理者疏于管理存在一般过失,酌情认定承担10%的责任。

  法官提醒:公共道路不可随意占用,在有需要的情况下占用了公共道路时,应当设置醒眼的警示标志,避免增加道路通行风险。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散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湘乡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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