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撞伤他人 保险公司也应赔偿

09.02.2015  19:02
  湖南法院网讯  被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将原告撞伤,保险公司以被告未取得驾驶资格证为由拒绝赔偿。近日,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014年6月8日下午5时,被告余某驾驶无牌自由客越野车在107国道由北往南行驶,行驶至云溪区路口镇江湖村路段时,因未确保安全,与原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身体受伤,二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本次交通事故经云溪交警大队认定为被告余某承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已经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本案被告余某无证驾驶投保车辆为由,对其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规,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故不因肇事车辆驾驶人没有取得驾驶资格而免除保险公司赔偿责任。 来源: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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