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首次引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16.02.2017  17:37
  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湖南某高速公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李某某向法院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90万元。按照法律规定,李某某应提供相当价值的担保,但正处于经营困难中的李某某无力提供担保。承办法官为解其燃眉之急,想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这让李某某重新燃起了希望。经多方咨询,李某某以5000元保费购买了190万元财产保全保险金额,与某保险公司签下了在鼎城法院起诉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第一单。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其申请合法,迅速为其办理了财产保全。李某某成为了该院乃至全市法院成功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受益的第一位诉讼当事人。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指对于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如被保险人诉讼财产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经法院判决生效后由被告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具有合法性、可操作性。2016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报告指出:“各地法院在探索完善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委托审计调查、发放律师调查令、悬赏举报、推行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等制度措施,积极创新财产发现机制。”2016年12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据悉,相比其他诉讼保全担保方式,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具有手续简单、成本实惠、偿付能力强、信誉度高等优势。对申请人来说,保费低廉,节省成本,能有效避免“赢了官司输了钱”;对被申请人而言,如保全错误造成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更加便捷可靠;对法院而言,专业保险公司的介入降低了法院在担保财产审核中出错的风险,可谓三方共赢。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成功引入,是鼎城区人民法院一贯践行公信立院、改革创新、文化引领等理念的一个缩影。鼎城区人民法院将积极探索,进一步规范责任保险担保行为,保障当事人更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不断丰富通过司法获得有效权利救济的途径。 来源: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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