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首例环境污染入刑案在长沙县法院宣判

09.01.2015  12:11
  • 庭审现场
  • 湖南日报
  •   湖南法院网讯  1月5日,长沙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喻某某污染环境罪一案,当庭判处喻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这是2015年新《环保》法实施后,湖南省首例环境污染入刑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6日,被告人喻某某在长沙县黄兴镇光达村租用民房无证经营一个钢材除锈加工作坊,在未获得购买硫酸类物质资质及未向公安机关报备的前提下,购买广东省佛山市某无名厂家的含硫酸类抛光剂、酸洗液等“三无”产品1700余公斤,通过抛光剂浸泡除锈、酸洗液浸泡除油等清洗方式进行除锈作业,除锈完成后的污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到作坊外的池塘。

      经长沙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上述池塘内地表水总磷含量1.17、周边水井内地下水PH值2.70、总磷含量5.30、总硌含量9.73,已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重金属硌含量远远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中该含量排放浓度限值的3倍以上,已严重污染环境。

      法院依据《刑法》第338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喻某某当庭进行了宣判。 来源:长沙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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