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首例环境污染入刑案件宣判 被告获刑一年

06.01.2015  10:25

  今天(1月5日)上午,长沙县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喻某某污染环境罪一案,当庭判处喻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即日实施逮捕。这是2015年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湖南首例环境污染入刑案件。

  据长沙县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6日,被告人喻某某在长沙县黄兴镇光达村租用民房无证经营一个钢材除锈加工作坊,在未获得购买硫酸类物质 资质及未向公安机关报备的前提下,明知广东省佛山市某无名厂家的含硫酸类抛光剂、酸洗液是三无产品,仍从其处购进1700余公斤,通过抛光剂浸泡除锈、酸 洗液浸泡除油清洗方式进行除锈作业,除锈完成后的污水未经任何防治处理即通过PVC管直接排放到作坊外的池塘。至同年4月23日,被告人喻某某先后两次排 放共计1.33立方米污水,期间,该作坊的酸洗池破裂还流出酸洗液至周边地表。

  经长沙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上述池塘内地表水总磷含量1.17、周边水井内地下水PH值2.70、总磷含量5.30、总硌含量9.73,已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重金属硌含量远远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中该含量排放浓度限值的三倍以上,已严重污染环境。

  此案宣判后,被告人喻某某一言不发,低头沉默。长沙县环保局副局长孙欣栋表示,此案的公开宣判必将对环境污染企业及养殖排污起到威慑作用,其影响深远,长沙县绝不会对区域内的环境污染心慈手软。

  潇湘晨报长沙1月5日讯 记者谭旭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