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管理不善 致人伤残判赔三万

06.05.2016  13:19
   湖南法院网讯   (沈燕) 近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被告东安县某管理所赔偿原告黄某某各项经济损失33954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3日早晨七点左右,原告黄某某从家中骑摩托车去靖位上班,途径被告单位东安县某管理所时,被告单位饲养的两条狗突然追向原告,导致原告受到惊吓,连人带车摔倒在地,致原告受伤。原告的伤经法医鉴定为:右肱骨颈骨骨折畸形愈合,右下肢短缩约2.8cm,伤情已构成七级伤残,建议伤后休息300日,需一人护理90日,营养90日。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遂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由于被告东安县某管理所对饲养的动物管理不善,放任饲养的狗窜上公路,惊吓到骑摩托车路过的原告黄某某,导致原告摔伤,应当对其饲养的狗造成他人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早晨七点驾驶摩托车在公路上行驶,应当随时注意观察路况,预见性驾驶,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及时采取合理的避让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但是由于原告是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严重违反安全驾驶义务,当遇到被告饲养的狗窜上公路时,应急处理不当,导致自己连人带车摔伤,其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本院酌情认定由被告承担原告合理损失的30%为宜,故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东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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