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省食药局专刊 《食品安全法》系列解读之地方政府“守土有责”

13.11.2015  10:17

  湖南日报记者  李传新

  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负有重要责任。新法中对于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上作出了新规定,要求地方政府“守土有责”。

  省食药监局负责人指出,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上应“守土有责”。“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里,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要求是分级管理负责。这次的新法充分体现了这方面的规定,又提出了一些更加具体、更加明确的要求。

  首先是从经费上给予保障。新法首次提出要将食品安全的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要求政府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的保障能力。过去一些地方不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使得食品安全监管的能力不足。因此新法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的经费列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执法部门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的能力提供执法的保障。

  其次,新法实行食品安全管理的责任制。新法将要求上级人民政府要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做出专门的评议和考核,评议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三,新法强化了对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监管,要求地方应该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四,新法强化了对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的责任追究,对不依法报告、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发生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进行整治、未建立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等等,新法也都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分责任条款。

 

2015年11月13日 湖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