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省食药局专刊 《食品安全法》系列解读之你会看保健食品的标签吗

19.11.2015  10:16

  湖南日报记者  李传新

  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是消费者科学选购、合理食用保健食品的重要参考依据,其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反映产品信息。

  虽然此前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也需要注册或备案,也要求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但并没有要求载明“含量”,所以出现了一克虫草生产几吨“虫草粉”等夸大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保健食品乱象。

  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指出: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省食药监局负责人介绍,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是药品才具备的功能,非药品不得在其标签、说明书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因此,保健食品不得用“治疗”、“治愈”、“痊愈”、“医治”等词汇描述和介绍产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以图形、符号或其他形式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保健食品的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是指为保证使用安全,根据保健功能的不同而在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中载明的适宜食用和不适宜食用该保健品的人群。比如,抗氧化类保健食品的适宜人群是中老年人,不适宜人群是少年儿童。适宜人群的分类与表示应明确。

  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是指保健食品中发挥特定保健作用的有效成分,包括功能性碳水化合物、膳食纤维、低聚糖、维生素、矿物元素等等。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必须在标签、说明书中载明。

  新《食品安全法》以法律的形式要求标明含量,能有效保障保健食品消费者的知情权。生产者如果故意在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上标注虚假信息,则构成欺诈,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5年11月19日 湖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