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领导干部环境终身追责制应先始于当下

08.05.2015  13:56

完善责任追究,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要记录在案,实行终身追责,不得转任重要职务或提拔使用,已经调离的也要问责。这是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的相关内容。

很显然,相比起以前的种种环保治理举措,领导干部生态终身追责制之所以值得期待,是因为它直击了当下环保问题的核心与关键。生态环境问题的治理始终不尽人意,就是因为不少地方的领导缘于唯GDP至上的政绩因素,建立生态责任终身追责制,既是设立了政策红线,又树立了“绿色”的政绩观。

要让生态责任终身制得以完整实现,就必须立足现在,始于当下。现实的沙漠排污、河流变色的环境污染事件比比皆是,即便是在一部号称长了牙齿的新《环保法》出台之后,也鲜见政府领导干部被处理者,倘若眼下种种因地方领导而生的环保事件,都无法被追责,那么即便有着事后的生态追责终身制,以及被惩戒的官员,也很难说此种惩戒是圆满的。

推进生态责任终身追究制,这是一个积极的信号,然而更重要的方面,仍然是依据新《环保法》,让现有的约束和追责被切实执行。不是所有的问题都要留给终身追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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