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预告登记并不当然享有抵押权

17.11.2015  17:22
   湖南法院网讯   (易雄) 被告扶某为购买商品住房,向原告某银行提出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申请。2013年10月21日,被告扶某以借款人和抵押人身份与原告某银行签订了《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同年10月30日,冷水江市房地产管理局为上述抵押房产办理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因房地产公司未交清相关税费等原因,抵押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以及他项权证尚未办妥。原告某银行足额发放了贷款,但被告扶某在收取借款后并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某银行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确认原告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处置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并有权以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以及保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扶某与原告某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自双方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抵押房产所有权至今未转移至被告扶某名下,亦未办理正式的抵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关于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的规定,双方约定的抵押房产的抵押权并未设立,原告某银行暂不享有抵押权,故原告某银行对约定的抵押房产主张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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