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就餐摔倒致伤残 餐厅被判赔

06.01.2016  18:26
   湖南法院网讯   (黄应文) 张某及其家人在常德市武陵区一快餐店就餐时,意外摔倒致七级伤残,因与餐厅未达成赔偿协议,故诉至法院。日前,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责任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依法判决原告张某及被告BJ快餐店各担责50%,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9502.82元。

  2015年2月11日中午时分,原告张某及家人到常某经营的武陵区BJ快餐店就餐,原告及家人入座在大厅临近厨房的小卡座就餐,点菜完毕后等待上菜期间,原告从小卡座出来在前往洗手间时,因临近厨房的过道地面油污及湿滑,导致原告仰面摔倒在地,后被家人立即送往医院急救,经诊断为左髋部肿胀疼痛并活动受限,左股骨颈骨折,住院治疗17天后出院。2015年7月6日经常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1、本次外伤致残被鉴定为左股骨颈骨折,已行左全髋关节置换术,评定为七级伤残;2、误工时间270天,1人护理150天,营养时间150天,截止至鉴定结论之日,已支出医疗费按实际支出计算,后期人工髋关节翻修手术单次费用约为50000元。事发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张某到被告武陵区BJ快餐店就餐,被告作为餐饮服务经营管理者,应在经营过程中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合理限度内确保就餐消费者人身安全,避免因设施、管理、服务瑕疵等而引发人身伤害,被告武陵区BJ快餐店应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就餐环境,因被告餐厅过道地面油污及湿滑,其未能有效控制过道地面湿滑之风险,未善尽安全保障义务致张某摔倒受伤致残,应当对原告损害后果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张某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在湿滑过道的地方行走更应谨慎,其自身未尽充分安全注意义务发生损害具有因果关系。综合考量本案过错责任及原因,酌情确定被告武陵区BJ快餐店对原告张某损害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张某自负50%责任。经计算,原告张某的各项损失合计390005.64元。依据责任划分比例,被告应承担195002.82元,扣除已支付的5500元为189502.82元。据此,依法作出“被告武陵区BJ快餐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张某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89502.82元”的判决。 来源: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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