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首案
21.05.2015 18:20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原告彭某因故意伤害行为不服被告某派出所500元行政处罚案件,符合新的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故韶山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该案审理由该院行政庭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案件审理前后过程仅四十多分钟,主要用于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较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耗时量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大大节省了审理时间,节约了审判资源。
“今后,我们不仅对符合条件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对个别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当事人同意的也将适用简易程序。”该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如是说。 来源:韶山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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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5.2015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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