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现场道路交通违法记分试行管理的 指导意见

17.05.2017  03:41

HNPR-2017-07003

 

湘公发〔2017〕8号

各市州公安局:

为切实加强道路非现场交通违法记分管理,有效打击买分、卖分违法违规行为,实效推动交通违法记录“满分办结”工作,进一步提升道路交通执法管理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交管局《关于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就加强和规范非现场交通违法记分试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提导意见:

一、切实强化非现场交通违法记分管理

(一)严格执行交通违法记分制度。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严格落实交通违法记分措施。

属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裁定或者仲裁机构裁定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凭相关法律文书在对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时可不予记分。

(二)实施记分管理,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1.审核信息。实施处罚前,应对来接受处罚的当事人的车辆行驶证原件、本人驾驶证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等相关信息及持证人外貌特征作基本比对,不接受任何委托、代办处理。还应当通过身份证阅读器、数码拍摄仪,核实并记录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信息及被处罚人的人脸信息。 

2.告知。处罚裁决前,应当告知接受处理的驾驶人拟对其实施的记分分值,对可能记满12分或24分的,还应当口头告知可能带来的扣留驾驶证、学习考试、降级、注销实习准驾车型、延长驾驶证实习期等后果。其它告知内容,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

二、依法开展道路非现场交通违法记分管理

(三)推行“满分办结”制度。同一车辆同一驾驶人有多次非现场违法行为,该驾驶人持本人驾驶证可以在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完该车所有非现场违法行为。车辆未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记录累积记分超过12分的,对其违法记分按照“分别记分、合并计算”的方法处理:未满24分的,按实有记分处理;累积记分达到或超过24分的,按记24分处理。

同一车辆存在多人驾驶的,可由不同的驾驶人处理相应的非现场违法行为。

对处罚记分的驾驶人必须按照公安部交管局《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记分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工作规范(试行)》(公交管〔2016〕479  号)要求严格进行学习教育和满分考试,符合驾驶证扣留、降级情形的,应当按规定采取对应的措施。

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只允许对一辆车进行“满分办结”。

(四)开展执法“清违”活动。交通民警在道路执勤执法、事故处理、办理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中发现机动车有未处理交通违法信息的,应当告知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现场或者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已依法采取扣留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强制措施,发现机动车有未处理的违法信息的,应当在依法扣留车辆、证件期间,告知当事人将违法行为处理完毕。

各地要充分发挥集成指挥平台(缉查布控系统)的作用,强化对逾期未检验、交通违法行为较多的机动车进行查处。

对有多次违法行为或具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依法适用传唤。

(五)完善违法信息告知体系。各地要进一步加大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及“交管12123”手机APP的宣传、推广力度,提高用户注册率,让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能及时通过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方式查询交通违法信息。对车辆未处理违法记录累计达到15起以上的,可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网站等自媒体集中进行公告,督促相关当事人尽快处理。

三、严厉打击“买分”、“卖分”违法违规行为

(六)严厉打击非法销分、铲分。对同一车辆有3个以上驾驶人接受处理,或同一驾驶证处理3辆以上车辆违法行为的,要重点关注,通过询问相互关系、车辆、违法行为熟知程度等相关信息进行确认。落实值日警官巡查机制,加强交通违法处理点及周边区域巡查,对处理点周边停车场异常人员活动、人群异常聚集等涉嫌“买分卖分”可疑情况的,及时驱散或联合属地派出所开展调查打击。有条件的,可以整合现有信息资源,及时发现“QQ群”、微信“朋友圈”、网络论坛、车友会以及同城信息、购物等网站中存在的“买分卖分”线索和相关人员,及时交由各属地刑侦、治安部门进行查处。

要充分发挥法律威慑力,卖分行为属于以欺骗手段影响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办案的行为,对卖分人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言”予以处罚;对“买分卖分”中涉及的买分人和中介人员,固定串通共谋的事实证据,以“提供虚假证言”共同违法人予以处罚;对中介人员利用群众不熟悉交通安全法规,谎称需扣分骗取中介费用的,以诈骗行为进行处罚;对伪造证件虚假注册网上车管所信息处理交通违法的,以伪造公文证件处罚;经调查,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内部监管

(七)严格数字身份证管理。数字证书原则上由民警本人保管使用,处罚窗口单位数字证书数量不足,开展业务确有困难的,要建立数字身份证集中保管、领用登记制度,避免造成数字身份证被滥用、盗用。严禁协勤人员在不受监督的情况下直接使用数字证书办理违法处理业务。未建立管理制度导致数字身份证被违规使用,由民警和批准人承担相应责任。

(八)严格审批、问责。为加强监管,确保依法实施处罚,各交警支队应迅速对当前处罚、记分审核权限进行重新清理,暂将撤销、清分审核权统一归口支队一级,由支队明确一至二人具体履行审核职责,相关审核人应依照法律精神认真履职,审核人对其审核的事项负法律责任。各交警支队应将此次明确的审核人员及时报厅交警总队备案(报交警总队秩序支队)。交警总队将对各地撤销、清分情况进行实时监管,并将此纳入评估范围。

交警支队长、大队长为本单位落实处罚、记分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把处罚、记分管理作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加强队伍管理的重点业务,切实抓实抓好,要通过巡查通报等制度,严格业务管理,及时发现苗头,有效堵塞漏洞。对违规撤销、清分的,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操作谁负责”原则严格问责。

 

 

湖南省公安厅                   

2017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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