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获刑3年罚2万

08.09.2015  13:25
  湖南法院网讯 为获利非法采挖28株香樟,而采伐的香樟竟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近日,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案件进行审理,一审以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4年5月,被告人唐某某在没有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采集证》及《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人在零陵区石山脚乡塔仪村 “叭叭山”将其购买的28株樟树以采挖活立木的方式进行采伐,其中有2株樟树在采挖过程中被毁坏,其余26株樟树被被告人唐某某移植到自己的苗圃栽种。经鉴定:被采伐的28株樟树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香樟。2014年8月14日被告人唐某某主动到永州市森林公安局零陵分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未取得《采集证》及《森林采伐许可证》,擅自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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