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父子获刑

29.10.2014  13:24
  湖南法院网讯  从事水产批发生意的老板肖某,为谋取更大的利润,不惜铤而走险想贩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于是指使其在广州打工的儿子肖小某非法收购了10只穿山甲。近日,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被告人肖某、肖小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均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肖某之前一直在衡阳市经营水产批发生意,其子肖小某在广州打工,有时帮助肖某在广州收购所需水产货品。为谋取更多非法利益,2012年7月,肖某要肖小某帮其打听穿山甲的价格,得知价格有所下降后,遂要肖小某为其收购10只穿山甲。同月24日上午,肖小某以58 497元收购了10只穿山甲,并通过他人联系用客运车将穿山甲运回衡阳市。当日下午5时许,该客运车在衡枣高速公路衡阳西收费站被高速交警查获,当场缴获活体穿山甲10只。稍后,前来接货的肖某被抓获。同年11月26日,肖小某主动到衡阳市森林公安分局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收购穿山甲的事实。两父子到案后共同协助湖南省茶陵县森林公安分局抓获了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穿山甲155只的犯罪嫌疑人全某某,还检举揭发他人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某、肖小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10只,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肖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肖小某有自首和立功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且肖某、肖小某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调查评估意见,认为两被告人一贯表现较好,犯罪后能认罪悔过,监管条件较好,再犯罪风险较低,建议对两被告人实行社区矫正。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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