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人非法持枪构罪 检察官法内容情不起诉

05.07.2018  18:36

  近日,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非法持枪案。嫌疑人王某某系宁乡人,年逾八旬,因家中私藏“鸟铳”,被群众举报。

  2017年11月21日,宁乡市公安局煤炭坝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前往行为人王某某家中检查,在其家中卧室后面的杂物内检查出 “鸟铳”一支,钢弹珠430粒、洗发水瓶装黑火药一瓶。侦查人员将以上物品扣押后,送至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认定查获的“鸟铳”系具备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非军用枪支结构的枪支。

  公安机关查获“鸟铳”之后,决定对王某某监视居住。2017年12月4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全案的证据,检察官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检察官审查过程中发现,案发时,嫌疑人王某某系已满八十岁的老人,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均系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王某某的犯罪情节及主观恶性,检察官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据此,2018年5月22日,宁乡检察院依法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司法实践中,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件屡见不鲜,大部分行为人到案后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持有枪支、弹药时心存侥幸,认为不会被发现;但有部分人却违法而不自知,认为持有枪支、弹药并未造成什么危害,不应受到刑法的责难。刑法理论将非法持有枪支罪归为抽象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产生某种后果的危险,即构成犯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不仅对公共安全有潜在的危害,更是违反了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

   检察官温馨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因工作特殊性需要持有射击运动枪支、猎枪、气步枪等枪支的,除了符合相应的资质外,还需依法申请办理民用枪持枪证。未经许可而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即可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切勿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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