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七大补助政策促灾后重建

14.07.2016  00:37

为切实做好“7.3”洪灾灾后恢复重建工作,7月6日,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7.3”洪灾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公布了该县七大灾后重建补助政策,以尽快恢复灾区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确保全县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据了解,该县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印发灾后重建补助政策, 适用于全县“7.3”洪灾所有乡镇。涉及过渡性生活救助、受灾房屋理赔、农业补种改种、农业保险理赔、水利水毁工程恢复、交通设施恢复、财政奖补七大方面。

其中,对严重受损户按500元、大米2袋、食用油一桶,一般受损户按200元、大米2袋、食用油一桶标准给予过渡性生活救助补助;对受灾房屋,由保险机构根据合同赔付原则、房屋实际受损程度,按每户1000元至10000元的标准进行理赔;对于水灾造成烟叶全部损失按照采收期1000元/ 亩理赔(每亩损失率达20%以上为起赔点),造成水稻全部损失按照苗期280元/ 亩理赔(每亩损失率达30%以上为起赔点),造成水稻制种全部损失按照苗期600元/ 亩、抽穗期1050元/ 亩理赔(每亩损失率达30%以上为起赔点);对重大水利水毁工程和二个或二个以上村共同受益的水利水毁设施,由县水利局负责恢复;对被洪灾破坏的国、省、县干道和通乡公路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县财政根据各乡镇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村组道路、影响灾区群众的安全饮水、严重影响农田灌溉的渠系等项目的修复工作实行以奖代补。